唐律規(guī)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
,徒一年半”。就是說升妾為妻
,兩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服完刑還要被迫離異
。除此以外
,還有奴婢“當(dāng)色令相配偶”。奴仆婢女只能和奴仆婢女通婚
,不光自己要一輩子做奴
,連自己的子子孫孫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
。
姬妾制度的歷史
氏族社會時期
,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lǐng)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
。即女兒出嫁時
,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
,自然屬于媵妾
,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說了
。
再往后
,便正式出現(xiàn)了“妾”。妾在家庭中
,雖然承擔(dān)著生兒育女的義務(wù)
,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
。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
,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
。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zhàn)敗方奉獻的禮品
。
因此
,妻為“娶”,而妾為“納”
,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
,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 《谷梁傳》:“毋為妾為妻”
。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
,有妾無妻的男人
,仍是未婚的“鉆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
,丈夫哪怕姬妾滿室
,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
《唐律疏議》明確規(guī)定:“妾乃賤流”
、“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
,徒一年半
。”
《匯苑》:“妾
,接也
,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痹瓉礞贿^是男女交接之用
,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
《禮記》:“妾合買者
,以其賤同公物也?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蓖瑯邮桥c丈夫共枕
、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
《禮記》:“奔者為妾
,父母國人皆賤之”
、“良賤不婚”。那就是說
,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
,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jīng)]有資格為妻
,雙方家族都只認(rèn)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
《禮記》規(guī)定:“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
、九嬪
、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
《周禮》:“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
、夫人三人、嬪九人
、世婦二十七人
、女御八十一人?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妾的身份
,至此已經(jīng)成了定局,到唐宋
,更是成了鐵律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
,一但事發(fā)
,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這樣的法律之下
,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jīng)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
,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除此之外
,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
、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
。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
、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yán)格規(guī)定妻妾之分
。
唐朝時白居易便就這種“奔者為妾”的社會現(xiàn)狀寫過一首長詩《井底引銀瓶》:井底引銀瓶
,銀瓶欲上絲繩絕
。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
。瓶沉簪折知奈何
?似妾今朝與君別。憶昔在家為女時
,人言舉動有殊姿
。嬋娟兩鬢秋蟬翼,宛轉(zhuǎn)雙蛾遠山色
。笑隨戲伴后園中
,此時與君未相識。妾弄青梅憑短墻
,君騎白馬傍垂楊
。墻頭馬上遙相顧,一見知君即斷腸
。知君斷腸共君語
,君指南山松柏樹。感君松柏化為心
,暗合雙鬟逐君去
。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
。聘則為妻奔是妾
,不堪主祀奉蘋蘩。終知君家不可住
,其奈出門無去處
。豈無父母在高堂?亦有親情滿故鄉(xiāng)
。潛來更不通消息
,今日悲羞歸不得。為君一日恩
,誤妾百年身
。寄言癡小人家女,慎勿將身輕許人
!
一個好好的良家女子
,只因為隨愛人私奔,便從此失去了為人妻的資格
,“到君家舍五六年
,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
,不堪主祀奉蘋蘩
?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笔谭罟耪煞蛭辶曛茫紦Q不來男家的認(rèn)可
,她沒有資格參與家族祭祀
,她生的兒子算不得夫家首選的繼承人。
從這個角度來看
,姬妾制度
,所蹂躪的,不僅僅是這些誤終身的女子
,愛她而無自主權(quán)的男人
、以及她的兒子,都在這種制度下有苦難言
。男子只能與父母認(rèn)可的嫡妻同床異夢
,眼巴巴地看著心愛的女人成為嫡妻的生育工具。
再換一個角度:姬妾制度
,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
。為什么同是私奔,女子便為妾
,男子便安然無恙
?這是個什么道理?——此外
,在這種情形下成為男子嫡妻的女人
,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
?此外
,在禮法中,妾的數(shù)量是有嚴(yán)格規(guī)定的
。
天子可以擁有以皇后為首的一百二十個女人
,皇后為嫡妻,她擁有單獨與皇帝相處的資格
,其它姬妾不能與丈夫獨處
,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經(jīng)過皇后的批準(zhǔn)?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種制度在明清皇宮更進一步:皇帝選中侍寢的妃嬪后
,要將名單送給皇后審閱,假如皇后應(yīng)允
,便加蓋皇后印
。假如皇后堅決不蓋此印,皇帝也往往沒有辦法
。如想廢后
、更換嫡室,那往往要影響皇帝的身后名譽
,除了昏君
,沒有誰愿冒這個風(fēng)險。
皇帝乃是天子
,他的姬妾數(shù)目最多
,天子以下,妾的數(shù)目便在禮法上銳減:大夫只能納兩妾
,士族只能納一妾
。普通富民則要到嫡妻年過五十無子的時候才能納一妾。而且
,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
,丈夫入睡后,她便必須離開
。這個規(guī)矩對帝王的妾也一樣管用
。
不過,規(guī)矩歸規(guī)矩
,肯照辦的沒有幾個
。
姬妾制度,原本就是擁有財富特權(quán)男子的享樂方式
,他們又豈能讓規(guī)矩約束手腳
?
于是,在“妾”之外
,更有“姬”
、“婢”、“伎”等等名目
。每一個名目之后
,都有一群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
,她們事實上就是妾
,但是由于沒有法律地位,她們的遭遇連妾都不如
。
唐代筆記小說里
,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親是堂堂霍王
,可是她的母親卻僅僅是王爺?shù)摹皩欐尽?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因此,在父親去世之后,她連女兒的資格都被剝奪
,母女倆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兒女趕出了王府
,淪為娼妓,最終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終
。
由于法律以及社會觀念影響
,大多數(shù)男子也并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當(dāng)一回事?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c現(xiàn)代人的平等觀念恰恰相反
,假如他們表現(xiàn)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話,反而會成為人們嘲笑的對象
,認(rèn)為他自甘墮落
、沒品沒行。
唐朝喬知之愛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
,由于她身份低賤
,身為官員的喬知之不能娶她為妻,便甘愿不婚
。結(jié)果窈娘被武延嗣強奪
,帶著喬知之的情詩投井自盡。武延嗣遷怒于喬知之
,竟將他誣陷入獄
,家破人亡?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偃舨皇黔h(huán)境不允許
,假如喬知之能夠娶窈娘為妻的話,也許事情不至于到如此地步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诋?dāng)時的人看來,奪妻與奪妾是兩個概念
,時人在指責(zé)武延嗣之外
,更覺得喬知之竟為婢妾破家毫無意義。
古代社會的“三妻四妾”易娶嗎,妻妾是怎么回事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環(huán)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
,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后
,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里
,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
,不可相提并論
。"妻"是應(yīng)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
,是"正室";
氏族社會時期
,國中有"媵制"
,這是一種氏族首領(lǐng)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
。即女兒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
。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
,自然屬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
,那就不必多說了
。
再往后,便正式出現(xiàn)了"妾"
。妾在家庭中
,雖然承擔(dān)著生兒育女的義務(wù),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
。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
,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
,甚至是戰(zhàn)敗方奉獻的禮品
。因此,妻為"娶"
,而妾為"納"
,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
,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
《谷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
,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
,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鉆石王老五"
。而嫡妻死了
,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
,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jīng)成了定局,到唐宋
,更是成了鐵律
。《唐律疏議》明確規(guī)定:"妾乃賤流"
、"妾通買賣"
、"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
假如將妾升為妻
,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fā)
,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
,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
,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jīng)不是人了
,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
《匯苑》:"妾
,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
。"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
,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
《禮記》:"妾合買者
,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
、為丈夫生育兒女
,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
,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
、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
。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
、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yán)格規(guī)定妻妾之分
。
《禮記》:"奔者為妾
,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
。那就是說
,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
,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jīng)]有資格為妻
,雙方家族都只認(rèn)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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