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成陸生楠通鑒論案的禍源。雍正七年(1729年)五月
,駐守阿爾泰的振武將軍
、順承郡王錫保疏劾陸生楠《通鑒論》十七篇,文中“抗憤不平之語甚多
,其論封建之利
,言辭更屬狂悖,顯系排議時政”
,《通鑒論》隨本繳進
。雍正雍正得奏,于七月初三日諭內(nèi)閣
,對《通鑒論》中的“狂?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弊h論逐條加以批駁。批駁完
,雍正“提議”將“罪大惡極
,情無可逭”的陸生楠就地正法,命九卿
、翰詹
、科道定擬陸生楠應治之罪。從官當然遵旨惟謹
,這年年底
,陸生楠在阿爾泰軍中處死刑。 錫保在疏劾陸生楠的同時
,對謝濟世也參了一本
,說謝濟世所著《古本大學注》毀謗程朱,書隨本繳上
,即謝濟世注大學案
。雍正讀過后頌諭內(nèi)閣,認為謝濟世不僅毀謗程朱
,而且對時政“恣意謗訕”
,尤切齒于《注》中所去:“拒諫飾非必至拂人之性,驕泰甚矣”一句
,咄咄逼問道:“試問謝濟世:數(shù)年以來伊為國家敷陳者何事
?為朕躬進諫者何言
?朕所拒者何諫?所飾者何非
?除處分謝濟世黨同伐異
、誣陷良臣之外,尚能指出一二事否乎
?”然后命朝臣議謝濟世應治之罪
。眾臣擬謝濟世與陸生楠一同處死
,雍正心血來潮
,密諭錫保在殺陸生楠時把謝濟世一同綁赴刑場,最后卻宣布謝濟世免死
,不知當時兩人是何感受
。 曾靜、呂留良案 雍正六年(1728年)九月二十六日傍午
,陜西西安的一條大街上
,川陜總督岳鐘琪正乘轎回署,突然有人攔轎投書
。這就是曾靜
、呂留良之獄,詳見江東義士卷呂留良傳
。案結(jié)處置
,呂留良、呂葆中父子開棺戮尸
,梟首示眾
;呂毅中斬立決;呂留良諸孫發(fā)遣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
;家產(chǎn)悉數(shù)沒收
。呂留良學生嚴鴻逵開棺戮尸,梟首示眾
,其孫發(fā)遣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
;學生沈在寬斬立決;黃補庵(已死)嫡屬照議治罪
;刊印
、收藏呂留良著作的車鼎豐等四人判斬監(jiān)候,另二人同妻子流放三千里外
,還有十數(shù)人受杖責
。而曾靜供詞及懺悔錄,集成《大義覺迷錄》一書
,刊后頒發(fā)全國所有學校
,命教官督促士子認真觀覽曉悉
,玩忽者治罪。又命刑部侍郎杭奕祿帶領曾靜到江浙一帶等地宣講
,命兵部尚書史貽直帶領張熙到陜西各地宣講
。可笑的是
老子定案
、兒子翻案
,雍正曾聲明“朕之子孫將來亦不得以其詆毀朕躬而追究誅戮”,然而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
,乾隆帝繼位
,尚未改元就公開翻案,命將曾靜
、張熙解到京師
,于十二月把二人凌遲處死,并列《大義覺迷錄》為禁書
。(準確的來說,曾靜
、呂留良案涉及到謀叛未遂,不符合“明清時因文字犯禁或藉文字羅織罪名清除異己而設置的刑獄?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钡亩x,并非典型的文字獄案件.)
劉凝之文言文類文閱讀答案
1. 閱讀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題 1.B;2.D;3.A;4.A;5.B;(1) B項中“存”應譯為“慰問”
。
(2) A項中兩個“其”字,第一個譯為“他”
,第二個譯為“自己”
。B項中兩個“為”字,第一個是表被動的介詞
,譯為“被”
;第二個是表動作行為對象的介詞,譯為“對”
。
C項中兩個“之”字
,第一個為結(jié)構(gòu)助詞,譯為“的”
;第二個為結(jié)構(gòu)助詞
,幫助提前賓語,不譯
。D項中兩個“所”字都表后一個動詞涉及的對象
,不譯。
(3) A項中“高尚”在古漢語中當“高傲
,不馴從”講
。 (4) 六條中,第②
、第⑥條說明他有隱居山林的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