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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訪錄》(清-黃宗羲)

大道家園 2023-04-21 12:04:11

明 夷 待 訪 錄
余姚黃宗羲梨洲著

目次

原君……………………………………一
原臣……………………………………三
原法……………………………………五
置相……………………………………七
學堂……………………………………九
取士上………………………………一四
取士下………………………………一五
建都…………………………………一九
方鎮(zhèn)…………………………………二一
田制一………………………………二三
田制二………………………………二四
田制三………………………………二六
兵制一………………………………二九
兵制二………………………………三二
兵制三………………………………三三
財計一………………………………三五
財計三………………………………三八
財計三………………………………四0
胥吏…………………………………四一
奄宦上………………………………四三
奄宦下………………………………四五

余姚黃宗義梨洲著
余常疑孟子一治一亂之言

,何三代而下之有亂無治也?乃觀胡翰所謂十二運者,起周敬王甲子以至于今
,皆在一亂之運;向后二十年交入“大壯”,始得一治
,則三代之盛猶未絕望也。前年壬寅夏
,條具為治大法
,未卒數(shù)章
,遇火而止。今年自藍水返于故居
,整理殘帙
,此卷猶未失落于擔頭艙底
,兒子某某請完之
。冬十月
,雨窗削筆,喟然而歡曰:昔王冕倣周禮著書一卷
,自謂“吾未即死,持此以遇明主,伊、呂事業(yè)不難致也”
,終不得少試以死。冕之書未得見,其可致治與否,固未可知
;然亂運未終
,亦何能為“大壯”之交
。吾雖老矣
,如箕子之見訪
,或庶幾焉:豈因夷之初旦
,明而未融
,遂秘其言也!癸卯
,梨洲老人識。

原君

有生之初
,人各自私也
,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
。有人者出
,不以一己之利為利
,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
,而使天下釋其害
;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于天下之人
。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
,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
。故古之人君,去之而不欲入者
,許由、務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
,堯、舜是也
;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
,禹是也
。豈之人有所異哉
?好逸惡勞
,亦猶夫人之情也

后之為人君者不然,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于我
,我以天下之利盡歸于己
,以天下之害盡歸于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
,不敢自利
,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
。始而慙焉,久而安焉
,視天下為莫大之產(chǎn)業(yè)
,傅之子孫
,受享無窮
;漢高帝所謂“某業(yè)所就,孰與仲多”者
,其逐利之情不覺溢之于辭矣。此無他
,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
,凡君之所畢世而經(jīng)營者,為天下也
。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
,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君也
。是以其未得之也
,屠毒天下之肝腦
,離散天下之子女
,以博我一人之產(chǎn)業(yè)
,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chuàng)業(yè)也
。”其既得之也
,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
,以奉我一人之淫樂,視為當然
,曰: “此我產(chǎn)業(yè)之花息也。”然則為天下之大害者
,君而已矣。向使無君
,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
。鳴呼,豈設君之道固如是乎!
古者天下之人愛戴其君
,比之如父,擬之如天
,誠不為過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惡其君
,視之如寇
,名之為獨夫
,固其所也。而小儒規(guī)規(guī)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于天地之間
,至桀、紂之暴
,猶謂湯、武不當誅之
,而妄傳伯夷、叔齊無稽之事
,使兆人萬姓崩潰之血肉,曾不異夫腐鼠
。豈天地之大,于兆人萬姓之中
,獨私其一人一姓乎!是故武王圣人也,孟子之言圣人之言也
;后世之君,欲以如父如天之空名禁人之窺伺者
,皆不便于其言,至廢孟子而不立
,非導源于小儒乎!
雖然
,使后之為君者果能保此產(chǎn)業(yè)
,傳之無窮
,亦無怪乎其私之也。既以產(chǎn)業(yè)視之,人之欲得產(chǎn)業(yè)
,誰不如我;攝緘勝
,固扃鐍,一人之智力不能勝天下欲得之者之眾
,遠者數(shù)世,近者及身
,其血肉之崩潰在其子孫矣。昔人愿世世無生帝王家
,而毅宗之語公主,亦曰“若何為生我家!”痛哉斯言!回思創(chuàng)業(yè)時
,其欲得天下之心,有不廢然摧沮者乎!是故明乎為君之職分
,則唐、虞之世
,人人能讓
,許由
、務光非絕塵也
;不明乎為君之職分
,則市井之間,人人可欲
,許由、務光所以曠后世而不聞也
。然君之職分難明,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

原臣

有人焉,視于無形
,聽于無聲,以事其君
,可謂之臣乎
?曰:否
。殺其身以事其君
,可謂之臣乎?曰:否
。夫視于無形,聽于無聲
,資于事父也;殺其身者
,無私之極則也;而猶不足以當之
,則臣道如何而后可?曰:緣夫天下之大
,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
。故我之出而仕也
,為天下
,非為君也;為萬民
,非為一姓也
。吾以天下萬民起見
,非其道
,即君以形聲強我
,未之敢從也
,況于無形無聲乎!非其道
,即立身于其朝,未之敢許也
,況于殺其身乎!不然,而以君之一身一姓起見
,君有無形無聲之嗜欲,吾從而視之聽之
,此宦官宮妾之心也;君為己死而為己亡
,吾從而死之亡之,此其私暱者之事也
;是乃臣不臣之辨也。
世之為臣者昧于此義
,以謂臣為君而設者也
;君分吾以天下而后治之
,君授吾以人民而后牧之
,視天下人民為人君橐中之私物。今以四方之勞擾
,民生之憔悴
,足以危吾君也
,不得不講治之牧之之術
;茍無系于社稷之存亡
,則四方之勞擾,民生之憔悴
,雖有誠臣
,亦以為織芥之疾也
。夫古之為臣者
,于此乎,于彼乎

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
,而在萬民之憂樂。是故桀
、紂之亡,乃所以為治也
;秦政、蒙古之興
,乃所以為亂也;晉
、宋、齊
、梁之興亡
,無與于治亂者也
。為臣者輕視斯民之水火
,即能輔君而興
,從君而亡
,其于臣道固未嘗不背也
。夫治天下猶曳大木然
,前者唱邪,后者唱許
。君與臣,共曳木之人也
;若手不執(zhí)紼,足不履地
,曳木者唯娛笑於曳木者之前,徙曳木者以為良
,而曳木之職荒矣。
嗟乎!後世驕君自恣
,不以天下萬民為事
,其所求乎草野者
,不過欲得奔走服役之人
。乃使草野之應於上者,亦不出夫奔走服役
;一時兔於寒餓,遂感在上之知遇
,不復計其禮之備與不備,躋之仆妾之間而以為當然
。萬歷初,神宗之待張居正
,其禮稍優(yōu)
,此於古之師傅未能百一
;當時論者駭然居正之受無人臣禮
。夫居正之罪
,正坐不能以師傅白待,聽指使於仆妾
,而責之反是,何也
?是則耳目浸淫於流俗之所謂臣者以為鵠矣,又豈知臣之與君
,名異而實同那!
或曰:臣不與子并稱乎?曰:非也
。父于一氣,子分父之身而為身
。故孝子雖異身,而能曰近其氣
,久之無不通矣;不孝之子
,分身而後,曰遠曰疏
,久之而氣不相似矣
。君臣之名
,徙天下而有之者也
。吾無天下之責
,則吾在君為路人。出而仕於君也
,不以天下為事,則君之仆妾也
;以天下為事,則君之師友也
。夫然,謂之臣
,其名累變;夫父子固不可變者也

原法
三代以上有法,一二代以下無法
。何以言之?二帝
、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yǎng)也,為之
明夷待訪錄  原法
五授田以耕之
;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授地以桑麻之
;知天下之不可無教也
,為之學堂以興之
;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
;為之卒乘之賦以防其亂;此三代以上之法也
,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
,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保有也
,思患于未然以為之法
。然則其所謂法者
,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是故秦變封建而為郡縣,以郡縣得私于我也
;漢建庶孽
,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鎮(zhèn)之兵
,以方鎮(zhèn)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
,而亦可謂之法乎?
三代之法
,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
,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
,賤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議其法之疏
,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
,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篋者也
;利不欲其遺于下
,福必欲其斂于上
;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
;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曰唯筐篋之是虞
,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
,所謂非法之法也。
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
,子孫以法祖為孝
。夫非法之法
,前王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創(chuàng)之
,后王或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壞之;壞之者固足以害天下
,其創(chuàng)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膠彼漆之中以博憲章之余名
,此俗儒之剿說也。即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
,至元而又一盡
,經(jīng)此二盡之后
,古圣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jīng)營者蕩然無具,茍非為之遠思深覽
,一一通變,以復井田
、封建、學堂
、卒乘之舊,雖小小更革
,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
,吾以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
,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有所設施
,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茍簡
,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
,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
,則可以無不行之意
;其人非也
,亦不至深刻羅綱,反害天下
。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置相

有明之無善治
,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原夫作君之意
,所以治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
,則設官以治之
;是官者
,分身之君也
。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
,侯一位,伯一位
,子男同一位
,凡五等
。君一位,卿一位
,大夫一位,上士一位
,中士一位,下士一位
,凡六等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鄙w自外而言之
,天子之去公
,猶公、侯
、伯
、子
、男之遞相去
;自內(nèi)而言之
,君之去卿,猶卿
、大夫、士之遞相去
;非獨至于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昔者伊尹
、周公之攝政,以宰相而攝天子
,亦不殊于大夫之攝卿
,士之攝大夫耳。后世君驕臣詔
,天子之位始不列于卿、大夫
、士之間,而小儒遂河漢其攝位之事
;以至君崩子立,忘哭泣衰至之哀
,講禮樂征伐之治
,君臣之義未必全
,父子之恩已先絕矣。不幸國無長君
,委之母后,為宰相者方避嫌而處
,寧使其決裂敗壞,貽笑千古
,無乃視天子之位過高所致乎!
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
,君必答拜。秦
、漢以后,廢而不講
;然丞相進,天子御座為起
,在輿為下
。宰相既罷
,天子更無與為禮者矣
;遂謂百官之設,所以事我
,能事我者我賢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
。設官之意既訛,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古者不傳子而傳賢
,其視天子之位
,去留猶夫宰相也
。其后天子傳子,宰相不傳子
;天子之子不皆賢,尚賴宰相傳賢足相補救
,則天子亦不失傳賢之意。宰相既罷
,天子之子一不賢,更無與為賢者矣
,不亦并傳子之意而失者乎!
或謂后之入閣辦事,無宰相之名
,有宰相之實也。曰:不然
。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
,猶開府之書記也
,其事既輕
;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內(nèi)授之而后擬之
,可謂有其實乎!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宮奴也
。蓋大權不能無所寄
;彼宮奴者
,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
,從而設為科條
,增其職掌
;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有明之閣下
,賢者貸其殘膏剩馥,不賢者假其喜笑怒罵
,道路傳之
,國史書之
,則以為其人之相業(yè)矣
。故使宮奴有宰相之實者
,則罷丞相之過也。閣下之賢者
,盡其能事則曰法祖;亦非為祖宗之必足法也
,其事位既輕,不得不假祖宗以壓后王
,以塞宮奴。祖宗之所行未必皆當
,宮奴之黠者又復條舉其疵行,亦曰法祖
,而法祖之論荒矣。使宰相不罷
,自得以古圣哲王之行摩切其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從也

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
。每曰便殿議政,天子南面
,宰相、六卿
、諫官東西面以次坐。其執(zhí)事皆用士人
。凡章奏進呈,六科給事中主之
;給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
,同議可否。天子批紅
;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
,下六部施行。更不用呈之御前
,轉(zhuǎn)發(fā)閣中擬,閣中又繳之御
,而后下該衙門,如故事往返
,使大權自宮奴出也。
宰相設政事堂
,使新進士主之,或用待詔者
。唐張說為相,列五房于政事堂之后:一曰吏房
,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
,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
,分曹以主眾務,此其例也
。四方上書言利弊者及待詔之人皆集焉,凡事無不得達

學堂

學堂,所以養(yǎng)士也
。然古之圣王,其意不僅此也
,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學堂,而后設學堂之意始備
。非謂班朝,布令
,養(yǎng)老,恤孤
,訊馘,大師旅則會將士
,大獄訟則期吏民,大祭祀則享始祖
,行之自辟雍也。蓋使朝廷之上
,閭閻之細,漸摩濡染
,莫不有詩書寬大之氣;天子之所是未必是
,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學堂
。是故養(yǎng)士為學堂之一事,而學堂不僅為養(yǎng)士而設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
。天子榮之,則群趨以為是
;天子辱之
,則群擿以為非
。簿書
、期會、錢殼
、戎(訟)獄,一切委之俗吏
。時風眾勢之外,稍有人焉
,便以為學堂中無當于緩急之習氣。而其所謂學堂者
,科舉囂爭
,富貴熏心
,亦遂以朝廷之勢利一變其本領;而士之有才能學術者且往往自拔于草野之間
,于學堂初無與也
,究竟養(yǎng)士一事亦失之矣

于是學堂變而為書院
;有所非也,則朝廷必以為是而榮之
,有所是也,則朝廷必以為非而辱之
。偽學之禁,書院之毀
,必欲以朝廷之權與之爭勝
。其不仕者有刑
,曰:“此率天下士大夫而背朝廷者也
。”其始也學堂與朝廷無與
,其繼也朝廷與學堂相反,不特不能養(yǎng)士
,且至于害士,猶然循其名而立之
,何與

東漢太學三萬人
,危言深論,不隱豪強
,公卿避其貶議;宋諸生伏闕槌鼓
,請起李綱;三代遺風
,惟此猶為相近。使當曰之在朝廷者
,以其所非是為非是
,將見盜賊奸邪懾心于正氣霜雪之下
,君安而國可保也
。乃論者目之為衰世之事;不知其所以亡者
,收捕黨人,編管陳
、歐,正坐破壞學堂所致
,而反咎學堂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養(yǎng)托之于君
。授田之法廢
,民買田而自養(yǎng)
,猶賦稅以擾之
;學堂之法廢,民蚩蚩而失教
,猶勢利以誘之
;是亦不仁之甚
。而以其空名躋之曰“君父,君父”
,則吾誰欺!
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
;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
。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
,皆可當其任,不拘已仕未仕也
。其人稍有干于清議,則諸生得共起而易之
,曰: “是不可以為吾師也?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逼湎掠形褰?jīng)師,兵法
、歷算、醫(yī)
、射各有師,皆聽學官自擇
。凡邑之生童皆里糧從學,離城煙火聚落之處士人眾多者
,亦置經(jīng)師。民間童子十人以上
,則以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為蒙師。故郡邑無無師之士
;而士之學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
,則主分教之務,亦無不用之人

學宮以外
,凡在城在野寺觀庵堂
,大者改為書院,經(jīng)師領之
;小者改為小學,蒙師領之
;以分處諸生受業(yè)。其寺產(chǎn)即隸于學
,以贍諸生之貧者。二氏之徒
,分別其有學行者,歸之學宮
,其余則各還其業(yè)。

太學祭酒
,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
,或宰相退處為之
。每朔曰
,天子臨幸太學
,宰相
、六卿、諫議皆從之
。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
,則與大臣之子就學于太學
,使知民之情偽
,且使之稍習于勞苦
。毋得閉置宮中
,其所聞見不出宦官宮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縣朔望
,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
。學官講學
,郡縣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
,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zhì)難。其以簿書期會不至者罰之
。郡縣官政事缺失
,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于眾
。其或僻郡下縣
,學官不能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
,則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
。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
,則士子華而退之。
擇名儒以提督學政
;然學官不隸屬于提學,以其學行名輩相師友也
。每三年,學官送其俊秀于提學而考之
,補博士弟子;送博士弟子于提學而考之
,以解禮部,更不別遣考試官
。發(fā)榜所遺之士
,有平曰優(yōu)于學行者
,學官咨于提學補入之
。其弟子之罷黜,學官以生平定之
,而提學不與焉。

學歷者能算氣朔
,即補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額,使禮部考之
,官于欽天監(jiān)。學醫(yī)者送提學考之
,補博士弟子,方許行術
。歲終,稽其生死效否之數(shù)
,書之于冊
。分為三等:下等黜之
;中等行術如故;上等解試禮部
,入太醫(yī)院而官之。
凡鄉(xiāng)飲酒
,合一郡一縣之縉紳士子。士人年七十以上
,生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
,皆以齒南面,學官
、郡縣官皆北面
,憲老乞言。
凡鄉(xiāng)賢名宦祠
,毋得以勢位及子弟為進退。功業(yè)氣節(jié)則考之國史
,文章則稽之傳世,理學則定之言行
。此外鄉(xiāng)曲之小譽
,時文之聲名,講章之經(jīng)學
,依附之事功,已經(jīng)入祠者皆罷之

凡郡邑書籍,不論行世藏家
,博搜重購。每書鈔印三冊
,一冊上秘府,一冊送太學
,一冊存本學。時人文集
,古文非有師法,語錄非有心得
,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者
,不許傳刻。其時文
、小說、詞曲
、應酬代筆,已刻者皆追板燒之
。士子選場屋之文及私試義策,蟲惑坊市者
,弟子員黜革,見任官落職,致仕官奪告身

民間吉兇,一依朱子家禮行事
。庶民未必通諳,其喪服之制度
,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
,宮室之制,在市肆工藝者
,學官定而付之。離城聚落
,蒙師相其禮以革習俗。
凡一邑之名蹟及先賢陵墓祠宇
,其修飾表章
,皆學官之事
。淫祠通行拆毀
,但留土殼,設主祀之
。故入其境,有違禮之祀
,有非法之服,市懸無益之物
,土留未掩之喪
,優(yōu)歌在耳,鄙語滿街,則學官之職不修也

取士上

取士之弊,至今曰制科而極矣
。故毅宗嘗患之也,為拔貢
、保舉、準貢
、特授、積分
、換授,思以得度外之士
。乃拔貢之試,猶然經(jīng)義也
,考官不遣詞臣,屬之提學
,既已輕于解試矣。保舉之法
,雖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謂名者何憑也
,勢不得不雜以賄賂請托;及其捧檄而至
,吏部以一義一論試之
,視解試為尤輕矣
。準貢者用解試之副榜
,特授者用會試之副榜
;夫副榜,黜落之余也
,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將何以待中式者乎!積分不去貲郎
,其源不能清也
;換授以優(yōu)宗室
,其教可不豫乎!凡此六者
,皆不離經(jīng)義;欲得勝于科目之人
,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詳,所以徒為紛亂而無益于時也

唐進士試詩賦,明經(jīng)試墨義
。所謂墨義者,每經(jīng)問義十道
,五道全寫疏,五道全寫注
。宋初試士,詩
、賦、論各一首
,策五道,貼論語十
,貼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其九經(jīng)
、五經(jīng)
、三禮
、三傳、學究等
,設科雖異,其墨義同也
。王安石改法,罷詩賦
、貼經(jīng)、墨義
,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須通經(jīng)有文采
,乃為中格
,不但如明經(jīng)墨義粗解章句而已。然非創(chuàng)自安石也
,唐柳冕即有“明六經(jīng)之義
,合先王之道者以為上等
,其精于傳注與下等”之議。權德輿駁曰:“注疏猶可以質(zhì)驗
,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
,又不得其本,則蕩然矣
。”其后宋祁
、王珪累有“止問大義
,不責記誦”之奏,而不果行
,至安石始決之。
故時文者
,貼書、墨義之流也
。今曰之弊,在當時權德輿已盡之
。向若因循不改,則轉(zhuǎn)相模勒
,曰趨浮薄,人才終無振起之時
。若罷經(jīng)義,遂恐有棄經(jīng)不學之士
,而先王之道益視為迂闊無用之具。余謂當復墨義古法
,使為經(jīng)義者全寫注疏、大全
、漢宋諸儒之說,一一條具于前
,而后申之以已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之言
。由前則空疏者絀
,由后則愚蔽者絀,亦變浮薄之一術也

或曰:以誦讀精粗為中否,唐之所以賤明經(jīng)也
,寧復貴其所賤乎?曰:今曰之時文
,有非誦數(shù)時文所得者乎?同一誦數(shù)也
,先儒之義學,其愈于饾釘之剿說亦可知矣
。非謂守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趨天下之士于平實
,而通經(jīng)學古之人出焉。昔之詩賦亦何足以得士
,然必費考索,推聲?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晃从腥魰r文
,空疏不學之人皆可為之也。
取士下

古之取士也寬
,其用士也嚴;今之取士也嚴
,其用士也寬。古者鄉(xiāng)舉里選
,士之有賢能者,不患于不知
。降而唐宋
,其為科目不一
;士不得與于此
,尚可轉(zhuǎn)而從事于彼,是其取之之寬也。王制論秀士
,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
,升之學曰俊士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
;司馬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后官之
,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祿之
。一人之身
,未入仕之先凡經(jīng)四轉(zhuǎn)
,已入仕之后凡經(jīng)三轉(zhuǎn)
,總七轉(zhuǎn),始與之以祿
。唐之士
,及第者未便解褐
,入仕吏部
,又復試之。韓退之三試于吏部無成
,則十年猶布衣也。宋雖登第入仕
,然亦止是簿尉令錄
,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嚴也
。寬于取則無枉才
,嚴于用則少倖進。
今也不然
。其所以程士者
,止有科舉之一途,雖使古豪杰之士若屈原
、司馬遷、相如
、董仲舒
、揚雄之徒,舍是亦無由而進取之
,不謂嚴乎哉!一曰茍得,上之列于侍從
,下亦置之郡縣
;即其黜落而為鄉(xiāng)貢者,終身不復取解
,授之以官
,用之又何其寬也!嚴于取
,則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于用
,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
,徒見夫二百年以來之功名氣節(jié)
,一二出于其中,遂以為科目已善
,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內(nèi)
,既聚此百千萬人
,不應功名氣節(jié)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jié)之士之得科目
,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氣節(jié)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籌
,第其長短而取之
,行之數(shù)百年,則功名氣節(jié)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籌之中者,寧可謂探籌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jié)人物
,不及漢唐遠甚,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
。豈天之不生才哉
?則取之之法非也。吾故寬取士之法
,有科舉,有薦舉
,有太學
,有任子,有郡邑佐
,有辟召
,有絕學
,有上書
,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倣朱子議:第一場易
、詩、書為一科
,子午年試之
;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試之
;三傳為一科
,酉年試之
。試義各二道
,諸經(jīng)皆兼四書義一道。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后儒之說
,既備
,然后以“愚按”結(jié)之
。其不條眾說
,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
,雖通亦不中格
。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忌諱喪禮朋制不以為題者
,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
、張、朱
、陸六子為一科
,孫、吳武經(jīng)為一科
,荀
、董
、揚
、文中為一科,管
、韓、老
、莊為一科
,分年各試一論。第二場左
、國
、三史為一科
,三國、晉書
、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
、五代史為一科
,宋史
、有明實錄為一科
,分年試史論各二道。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
;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試之
,不限名數(shù),以中格為度
。考官聘名儒
,不論布衣
、在位,而以提學主之
。明年會試,經(jīng)
、子
、史科
,亦依鄉(xiāng)闈分年
,禮部尚書知貢舉
。登第者聽宰相鑒別
,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
。拔其釉賄,仿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
,三考滿常調(diào)而后出官郡縣
。又拔其釉賄為各部主事
,落第者退為弟子員
,仍取解試而后得入禮闈。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
,與于待詔之列,宰相以國家疑難之事問之
。觀其所對
,令廷臣反覆詰難,如漢之賢良
、文學以鹽鐡鐵發(fā)策是也
。能自理其說者
,量才官之
;或假之職事
,觀其所效而后官之
。若庸下之材勦說欺人者,舉主坐罪
,其人報罷。若道德如吳與弼
、陳獻章
,則不次待之
,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以上之
,不限名數(shù),缺人則止
。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所上不應者
,本生報罷
。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
,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
;中等則不取解試,竟入禮闈
;下等則罷歸鄉(xiāng)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
,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
,補博士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三品以上
,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學
;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今也大夫之子與庶民之子同試
;提學受其請托,是使其始進不以正
;不受其請托,非所以優(yōu)門第也
。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
;賢者則困于常調(diào)
,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
,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翟賄分置之
,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
、鄉(xiāng)飲酒
、上下吉兇之禮,兵曹統(tǒng)民戶所出之兵
、城守、捕寇
,工曹主郡邑之興作
,刑曹主刑獄
,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
。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能尤著者
,補六部各衙門屬吏。凡廩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
、六部、方鎮(zhèn)及各省巡撫
,皆得自辟其屬吏
,試以職事
,如古之攝官
。其能顯著,然后上聞即真

絕學者,如歷算
、樂律、測望
、占候
、火器、水利之類是也
。郡縣上之于朝
,==考其果有發(fā)明
,使之待詔
;否則罷歸

上書有一一: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
,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劉賁
、宋陳亮是也
,則當處以諫職
。若為人嗾使
,因而撓亂朝政者
,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
,以所著書進覽,或他人代進
,看詳其書足以傳世者
,則與登第者一禮出身
。若無所發(fā)明
,纂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
,如今曰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
,部帙雖繁
,卻其書而遣之

建都

或問:北都之亡忽焉
,其故何也?曰:亡之道不一
,而建都失算,所以不可救也
。夫國祚中危
,何代無之
。安祿山之禍
,玄宗幸蜀;吐蕃之難
,代宗幸陜;朱泚之亂
,德宗幸奉天;以汴京中原四達
,就使有急而形勢無所阻
。當李賊之圍京城也,毅宗亦欲南下
;而孤懸絕北,音塵不貫
,一時既不能出
,出亦不能必達,故不得已而身殉社稷
。向非都燕
,何遽不及三宗之事乎!

或曰:自永樂都燕
,歷十有四代
,豈可以一代之失,遂議始謀之不善乎
?曰:昔人之治天下也
,以治天下為事,不以失天下為事者也
。有明都燕不過二百年
,而英宗狩于土木
,武宗困于陽和
,景泰初京城受圍
,嘉靖二十八年受圍
,四十三年邊人闌入,崇禎間京城歲歲戒嚴
。上下精神敝于寇至,曰以失天下為事
,而禮樂政教猶足觀乎!江南之民命竭于輸挽
,大府之金錢靡于河道,皆都燕之為害也

或曰:有王者起,將復何都
?曰: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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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唬汗胖孕蝿僬?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以關中為上,金陵不與焉
,何也?曰:時不同也。秦
、漢之時,關中風氣會聚
,田野開辟,人物殷盛
;吳、楚方脫蠻夷之號
,風氣檏略
,故金陵不能與之爭勝
。今關中人物不及吳
、會久矣,又經(jīng)流寇之亂
,煙火聚落,十無二三
,生聚教訓
,故非一曰之所能移也
。而東南粟帛
,灌輸天下;天下之有吳
、會,猶富室之有倉庫匱篋也
。今夫千金之子
,其倉庫匱篋必身親守之
,而門庭則以委之仆妾
。舍金陵而勿都,是委僕妾以倉庫匱篋
;昔曰之都燕,則身守夫門庭矣
。曾謂治天下而智不千金之子若與!
方鎮(zhèn)

今封建之事遠矣
;因時乘勢
,則方鎮(zhèn)可復也
。自唐以方鎮(zhèn)亡天下,庸人狃之
,遂為厲階。然原其本末則不然
。當太宗分置節(jié)度
,皆在邊境
,不過數(shù)府
;其帶甲十萬,力足以控制寇亂
。故安祿山、朱泚皆憑方鎮(zhèn)而起
,乃制亂者亦藉方鎮(zhèn)
。其后析為數(shù)十,勢弱兵單
,方鎮(zhèn)之兵不足相制,黃巢
、朱溫遂決裂而無忌
。然則唐之所以亡
,由方鎮(zhèn)之弱
,非由方鎮(zhèn)之強也。是故封建之弊
,強弱吞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
;郡縣之弊
,疆場之害苦無已時
。欲去兩者之弊
,使其并行不悖
,則沿邊之方鎮(zhèn)乎!
宜將遼東
、薊州
、宣府
、大同
、榆林、寧夏
、甘肅、固原
、延綏俱設方鎮(zhèn),外則云
、貴亦依此例,分割附近州縣屬之
。務令其錢糧兵馬
,內(nèi)足自立
,外足捍患
;田賦商稅,聽其徵收
,以充戰(zhàn)守之用;一切政教張弛
,不從中制
;屬下官員亦聽其自行辟召
,然后名聞
。每年一貢,三年一朝
,終其世兵民輯睦,疆場寧謐者
,許以嗣世

凡此則有五利:今各邊有總督
,有巡撫
,有總兵
,有本兵
,有事復設經(jīng)略
,事權不一,能者壞于牽制
,不能者易于推委;枝梧旦夕之間
,掩飾章奏之上
,其未至潰決者
,直須時耳
。統(tǒng)帥專一,獨任其咎
,則思慮自周,戰(zhàn)守自固
,以各為長子孫之計
;一也
。國家一有警急
,常竭天下之財,不足供一方之用
;今一方之財自供一方;二也
。邊鎮(zhèn)之主兵常不如客兵
,故常以調(diào)發(fā)致亂
,天啟之奢酋
、崇禎之萊圍是也;今一方之兵自供一方
;三也。治兵措餉皆出朝廷
,常以一方而動四方
;既各有專地
,兵食不出于外
,即一方不寧
,他方宴如
;四也
。外有強兵,中朝自然顧忌
;山有虎豹,藜藿不采
;五也。
田制一

昔者禹則壞定賦
,周官禮國經(jīng)野
,則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為準矣
。當是時,其國之君
,于其封疆之內(nèi)田土之肥瘠,民口之眾寡
,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內(nèi)之事也

井田既壞
,漢初十五而稅一
,文
、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
,后亦三十而稅一。蓋土地廣大
,不能縷分區(qū)別
;總其大勢
,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
。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
;下下者不困
,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于縷分區(qū)別而為則壞經(jīng)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
;當三代之盛
,賦有九等,不能盡出于下下
;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于三代斂
?古者井田養(yǎng)民
,其田皆上之田也
;自秦而后
,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yǎng)民
,使民自養(yǎng),又從而賦之
,雖三十而稅一
,較之于古亦未嘗為輕也

至于后世
,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
,古之法也;漢之省賦
,非通行長久之道
,必欲合于古法
。九州之田
,不授于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
。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
,度支不足
,至于賣爵、貸假
、榷酤
、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
,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后東郭
、咸陽
、孔僅
、桑弘羊
,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
,名為古法
,其不合于古法甚矣
。而兵興之世
,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于民
,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
,后王因之
;后王既衰
,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后王又因之
。鳴呼!吾見天下之賦曰增
,而后之為民者曰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復
,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
。孰知魏、晉之民又困于漢
,唐
、宋之民又困于魏、晉
,則天下之害民者
,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今天下之財賦出于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
,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
,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
,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
,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
。計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
,盡輸于官
,然且不足
。乃其所以至此者
,因循亂世茍且之術也。吾意有王者起
,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
,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
,國用不足矣
。夫古者千里之內(nèi),天子食之
;其收之諸侯之貢者,不能十之一
。今郡縣之賦
,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于京師者十之九
。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
,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制一一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
,師丹、孔光因之
,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
,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
。其意雖善
;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養(yǎng)民
,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
;授田之政未成而奪田之事先見
,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蛘咧^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井田者
,乘大亂之后土曠人稀而后可;故漢高祖之滅秦
,光武之乘漢
,可為而不為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
,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
。今幸民之殺戮
,為其可以便吾事
;將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
,或不能于吾制無齟齬
,豈謂之不幸與?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
,莫詳于蘇洵
;言井田必可復者,莫切于胡翰
、方孝孺
。洵以川路、會道
、洫涂、溝畛
、遂徑之制
,非窮數(shù)百年之力不可
。夫誠授民以田
,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
,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
。胡翰
、方孝孺但言其可復
,其所以復之之法亦不能詳
。余蓋于衛(wèi)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復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
。世儒于屯田則言可行
,于井田則言不可行
,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田五十畝,古之百畝也
;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
,余糧十二石
,給本衛(wèi)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
。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xiāng)遂用貢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一一百四十三頃
,以萬歷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
,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
,特九分耳
。由一以推之九
,似亦未為難行
。況田有官民;官田者
,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縣之內(nèi)
,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
。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
,每戶授田五十畝,尚余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
,以聽富民之所占
,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
,又何必限田
、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
,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
,則屯田之軍曰宜繁庶
,何以復有銷耗也
?曰: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
,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xiāng)土之思
,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
,老弱者屯種
,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
;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
。古者什而稅一
,今每畝二斗四升
,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
,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
。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
,四也
。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復
,既得聞命矣
;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
,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
,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
、助、徹
,止稅田土而已
。魏晉有戶
、調(diào)之名
,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
,田之外復有戶矣。唐初立租
、庸
、調(diào)之法
,有田則有租
,有戶則有調(diào)
,有身則有庸,租出谷
,庸出絹,調(diào)出繪纊布麻
,戶之外復有丁矣
。楊炎變?yōu)閮啥悾藷o丁中
,以貧富為差,雖租
、庸
、調(diào)之名渾然不見
,其實并庸
、調(diào)而入于租也
。相沿至宋
,未嘗減庸
、調(diào)于租內(nèi)
,而復斂丁身錢米。后世安之
,謂兩稅,租也
,丁身
,庸、調(diào)也
,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diào)之名不去
,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者少
,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兩稅
,丁口而外
,有力差,有銀差
,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
,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
、存留、起運之額
,均徭
、里甲
、土貢
、顧募、加銀之例
,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
,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
,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
。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
。其后又安之
,謂條鞭
,兩稅也
,雜役,值年之差也
,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
,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者少
,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萬歷間
,舊餉五百萬
,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
,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
,是新餉
、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至今曰以為兩稅固然
,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
,或者顧名而思義
,未可知也
;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
。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
。授田于民
,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
,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yǎng)兵之賦
;國用自無不足
,又何事于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
,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
,況于小民乎!故賦谷米
,田之所自出也
;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
。其有納錢者
,后世隨民所便;布一匹
,直錢一千
,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
,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
,反從降落
。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
。其田土之賦谷米
,漢
、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并歸田土
,于是布帛之折錢者與谷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
,詔溫
、臺
、處、徽不通水路
,其二稅物帛
,許依折法以銀折輸
。蓋當時銀價低下
,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
。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
,而又榖賤之時常平就
,故雖賦銀,亦不至于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
,盡數(shù)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
,而歷代相仍不折之谷米
,亦無不為銀矣
;不特谷米不聽上納
,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
。夫以錢為賦,陸贄尚曰“所供非所業(yè)
,所業(yè)非所供”
,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
,兇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
,折而為銀
,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兇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
,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也。然則圣王者而有天下
,其必任土所宜
,出百榖者賦百谷
,出桑麻者賦布帛
,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
,不易之地家百畝
,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土之價
,懸殊不啻二十倍
,而有司之征收
,畫以一則
,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
,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
,向若如古法休一歲
、二歲,未始非沃土矣
。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
,惡得而易之
,何怪夫土力之曰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shù)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士
,其上者依方田之法
,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
,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
、六百步為畝
,分之五等。魚鱗冊字號
,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
;如數(shù)畝而同一區(qū)者不妨數(shù)號
,一畝而分數(shù)區(qū)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
,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
,則不齊者從而齊矣。是故田之中
、下者
,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如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
,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
,亦無不可也

兵制一

有明之兵制,蓋亦三變矣
;衛(wèi)所之兵變而為召募,至崇禎
、弘光間又變而為大將之屯兵衛(wèi)所之弊也
,官軍三百十三萬八千三百皆仰食于民
,除西北邊兵三十萬外
,其所以御寇定亂者,不得不別設兵以養(yǎng)之
。兵分于農(nóng)
,然且不可,乃又使軍分于兵
,是一天下之民養(yǎng)兩天下之兵也。召募之弊也
,如東事之起
,安家、行糧
、馬匹、甲仗費數(shù)百萬金
,得兵十余萬而不當三萬之選
,天下巳騷動矣。大將屯兵之弊也
,擁眾自衛(wèi),與敵為市
;搶殺不可問
,宣召不能行,率我所養(yǎng)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
。有明之所以亡,其不在斯三者乎!
議者曰:衛(wèi)所之為召募
,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
;召募之為大將屯兵
,此勢之所趨而非制也
。原夫衛(wèi)所,其制非不善也
;一鎮(zhèn)之兵足守一鎮(zhèn)之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
,衛(wèi)所
、屯田,蓋相表里者也
。其后軍伍銷耗,耕者無人
,則屯糧不足
,增以客兵;坐食者眾
,則屯糧不足,于是益之以民糧
,又益之以鹽糧
,又益之以京運,而衛(wèi)所之制始破壞矣
。都燕而后
,歲漕四百萬石
,十有二總領衛(wèi)一百四十旗,軍十二萬六千八百人
,輪年值運,有月糧
,有行糧
,一人兼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五萬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軍矣。此又衛(wèi)所之制破壞于輸挽者也
。中都
、大寧
、山東
、河南附近衛(wèi)所,輪班上操
,春班以三月至八月還,秋班以九月至二月還
,有月糧
,有行糧,一人兼二人之食
,是歲有二十余萬不耕而食之軍矣。此又衛(wèi)所之制破壞于班操者也
。一邊有事則調(diào)各邊之軍
,應調(diào)者食此邊之新餉,其家口又支各邊之舊餉
,舊兵不歸,各邊不得不補
,補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餉
,是一兵而有三餉也。衛(wèi)所之制
,至是破壞而不可支矣。凡此皆末流之弊
,其初制豈若是哉!
為說者曰:末流之弊
,亦由其制之不善所致也;制之不善
,則軍民之太分也。凡人膂力不過三十年
,以七十為率
,則四十年居其老弱也。軍既不得復還為民
,則一軍之在伍
,其為老弱者亦復四十年
,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鄉(xiāng)井之思,誰則無有
;今以謫發(fā)充之,遠者萬里
,近者千余里
,違其士性,死傷逃竄十常八九
,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且都燕二百余年,天下之財莫不盡取以歸京師
,使東南之民力竭者
,非軍也耶!
或曰:畿甸之民大半為軍,今計口而給之
,故天下有荒歲而畿甸不困
,此明知其無益而不可已者也
。曰:若是則非養(yǎng)兵也
,乃養(yǎng)民也。天下之民不耕而待養(yǎng)于上
,則天下之耕者當何人哉
?東南之民奚罪焉!夫以養(yǎng)軍之故至不得不養(yǎng)及于民
,猶可謂其制之善與!
余以為天下之兵當取之于口
,而天下為兵之養(yǎng)當取之于戶。其取之口也
,教練之時五十而出二,調(diào)發(fā)之時五十而出一
。其取之戶也
,調(diào)發(fā)之兵十戶而養(yǎng)一,教練之兵則無資于養(yǎng)
。如以萬歷六年戶口數(shù)目言之,人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則得兵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七人矣;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
,則可養(yǎng)兵一百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三人矣
。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則其役不為重
;一十戶而養(yǎng)一人
,則其費不為難;而天下之兵滿一百二十余萬
,亦不為少矣。王畿之內(nèi)
,以二十萬人更番入衛(wèi)
,然亦不過千里;假如都金陵
,其入衛(wèi)者但盡金陵所屬之郡邑,而他省不與焉
。金陵人口一千五十萬二千六百五十一
,則得勝兵二十一萬五百;以十萬各守郡邑
,以十萬入衛(wèi),次年則以守郡邑者入衛(wèi)
,以入衛(wèi)者歸守郡邑
,又次年則調(diào)發(fā)其同事教練之兵,其已經(jīng)調(diào)發(fā)者則住糧歸家
,但聽教練而已。夫五十口而出一人
,而又四年方一行役
,以一人計之,二十歲而入伍
,五十歲而出伍,始終三十年
,止歷七踐更耳
,而又不出千里之遠;則為兵者其任亦不為過勞
。國家無養(yǎng)兵之費則國富,隊伍無老弱之卒則兵強
。人主欲富國強兵而兵民太分
,唐
、宋以來但有彼善于此之制
,其受兵之害
,未嘗不與有明同也。
兵制二

國家當承平之時
,武人至大帥者,干謁文臣
,即其品級懸絕
,亦必戎朋左握刀,右屬弓矢
,帕首褲鞾,趨入庭拜
,其門狀自稱==
,退而與其仆隸齒。兵興以后
,有言于天子者曰:“今曰不重武臣,故武功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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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谑且阕诨实蹖H未髱洠皇刮某脊?jié)制
。不二三年,武臣擁眾
,與賊相望
,同事虜略。李賊入京師
,三輔至于青、齊諸鎮(zhèn)
,櫛比而營
;天子封公侯結(jié)其歡心,終莫肯以一矢入援
。鳴呼
,毅宗重武之效如此!
然則武固不當重與?曰:毅宗輕武而不重武者也
。武之所重者將:湯之伐桀
,伊尹為將
;武之入商
,太公為將;晉作六軍
,其為將者皆六卿之選也
。有明雖失其制,總兵皆用武人
,然必聽節(jié)制于督撫或經(jīng)略。則是督撫
、經(jīng)略,將也
,總兵,偏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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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偙袑⒅鵁o將之實,然且不可
,況竟與之以實乎!夫安國家,全社稷
,君子之事也
;供指使,用氣力
,小人之事也。國家社稷之事
,孰有大于將
;使小人而優(yōu)為之,又何貴乎君子耶!今以天下之大托之于小人
,為重武耶,為輕武耶
?是故與毅宗從死者
,皆文臣也
。當其時,屬之以一旅
,赴賊俱死,尚冀十有一二相全
,何至自殊城破之曰乎!是故建義于郡縣者
,皆文臣及儒生也。當其時
,有所藉手以從事,勝負亦未可知
,何至驅(qū)市人而戰(zhàn)
,受其屠醢乎!彼武人之為大帥者,方且飚浮云起
,昔之不敢一當敵者,乘時易幟
,各以利刃而齒腐朽
,鮑永所謂以其眾幸富貴矣,而后知承平之時待以仆隸者之未為非也

然則彭越、鯨布非古之良將與
?曰:彭越
、鯨布,非漢王將之者也
;布
、越無所藉于漢王而漢王藉之
,猶治病者之服烏喙藜蘆也
。人見彭越、鯨布之有功而欲將武人
,亦猶見烏喙藜蘆之愈病而欲以為服食也。彼粗暴之徒
,乘世之衰
,竊亂天常,吾可以權授之,使之出落鈐鍵也哉!然則叔孫通專言斬將搴旗之士
,儒生無所言進,何也
?曰:當是時
,漢王已將韓信,彼通之所進者
,以首爭首、以力搏力之兵子耳
,豈所謂將哉!然則壯健輕死善擊刺者,非所貴與
?曰:壯健輕死善擊刺之在人
,猶精致犀利之在器甲也
。弓必欲無灂
,冶必欲援胡之稱,甲必欲上旅下旅札續(xù)之堅
,人必欲壯健輕死善擊刺
,其道一也
。器甲之精致犀利
,用之者人也;人之壯健輕死善擊刺者
,用之者將也
。今以壯健輕死善擊刺之人而可使之為將
,是精致犀利之器甲可以不待人而戰(zhàn)也

兵制三

唐、宋以來
,文武分為兩途,然其職官
,內(nèi)而樞密
,外而閫帥州軍,猶文武參用
。惟有明截然不相出入
;文臣之督撫,雖與軍事而專任節(jié)制
,與兵士離而不屬
。是故涖軍者不得計餉,計餉者不得涖軍
;節(jié)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節(jié)制
;方自以犬牙交制
,使其勢不可為叛。夫天下有不可叛之人
,未嘗有不可叛之法
。杜牧所謂“圣賢才能多聞博識之士”
,此不可叛之人也
。豪豬健狗之徒,不識禮義
,喜虜掠,輕去就
,緩則受吾節(jié)制
,指顧簿書之間,急則擁兵自重
,節(jié)制之人自然隨之上下
。試觀崇禎時
,督撫曾有不為大帥驅(qū)使者乎
?此時法未嘗不在,未見其不可叛也

有明武職之制
,內(nèi)設都督府
,錦衣衛(wèi)
,外設二十一都司,四百九十三衛(wèi)
,三百五十九所
;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
、指揮使
,各系以同知、僉事及千戶
、百戶
、鎮(zhèn)撫之級;行伍有總兵
、副將、參將
、游擊
、千把總之名。宜悉罷平時職級
,只存行伍。京營之兵
,兵部尚書即為總兵
,侍郎即為副將,其屬郎官即分任參
、游。設或征討
,將自中出,侍郎掛印而總兵事
,郎官從之者一如京營
,或用巡撫為將,巡撫掛印
,即以副將屬之參政,參將屬之郡守
,其行間戰(zhàn)將勇略冠軍者即參用于其間
。茍如近世之沈希儀、萬表
、俞大猷、戚繼光
,又未嘗不可使之內(nèi)而兵部
,外而巡撫也。
自儒生久不為將
,其視用兵也
,一以為尚力之事,當屬之豪健之流
;一以為陰謀之事
,當屬之傾危之士。夫稱戈比干立矛者
,士卒之事而非將帥之事也;即一人以力聞
,十人而勝之矣
。兵興以來,田野市井之間膂力稍過人者
,當事即以奇士待之,究竟不當一卒之用
。萬歷以來之將
,掩敗飾功,所以欺其君父者何所不至
,亦可謂之傾危矣
;乃止能施之君父,不能施之寇敵
。然則今曰之所以取敗亡者
,非不足力與陰謀可知矣。使文武合為一途
,為儒生者知兵書戰(zhàn)策非我分外
,習之而知其無過高之論
,為武夫者知親上愛民為用武之本
,不以鹿暴為能,是則皆不可叛之人也

財計一

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徵貴徵賤
,以粟帛為俯仰
。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
、布縷之征是也
;民間市易
,詩言“握粟出卜”
,孟子言“通工易事
,男粟女布”是也。其時之金銀
,與珠玉無異,為饋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
,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
,谷帛價貴
,張林言:“此錢多故也
,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
,封錢勿出
,物皆賤矣?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蔽好鞯蹠r,廢錢用殼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感o晉,亦欲廢錢
。孔琳之曰:“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
,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榖帛本充衣食
,分以為貨
,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于割截之用
,此之為弊,著自囊昔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比粍t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谷帛雜用
,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吳、荊
、郢
、江、湘
、梁
、益用錢
,其余州郡雜以榖帛
,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陳用錢兼以錫鐵粟帛
,嶺南多以鹽米布
,交易不用錢
。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
,交貿(mào)者皆絹布
。后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
。大歷以
,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
、丹砂
、象齒
。貞元二十年
,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詔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
,唯銀無益于人
,五嶺以北
,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六年
,貿(mào)易錢十緡以上參布帛
。太和三年
,飾佛像許以金銀
,唯不得用銅。四年
,交易百緡以上者
,粟帛居半。按唐以前
,自交
、廣外,上而賦稅
,下而市易,一切無事于金銀
,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
,凡以金銀絲帛等貿(mào)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
。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
。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
,留見錢二萬貫
,民庶半之
;余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
。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
。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
,銀無額,七分入內(nèi)庫
,三分歸有司
。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
,為有司之經(jīng)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
,于是以金銀為母
,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
,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

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
,而許以金銀易鈔于官
,則是岡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故至今曰而賦稅市易
,銀乃單行
,以為天下之大害
。蓋銀與鈔為表里
,銀之力絀,鈔以舒之
,故元之稅糧
,折鈔而不折銀。今鈔既不行
,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
,使百務并于一途
,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
,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
,各路聽民煽煉
,則金銀之出于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
,間一開采
,又使宮奴主之
,以入大內(nèi)
,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余年
,天下金銀
,綱運至于燕京
,如水赴壑
。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
,多故以來
,在燕京者既盡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
,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
,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
,市易如故也
,皇皇求銀
,將于何所!故田土之價
,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壞瘠與
?曰:否
。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
,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
?曰否
。市易無資也。當今之世
,宛轉(zhuǎn)湯火之民
,即時和年豐無益也
,即勸農(nóng)沛澤無益也
,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廢金銀
,其利有七:粟帛之屬,小民力能自致
,則家易足
,一也。鑄錢以通有無
,鑄者不息
,貨無匱竭,二也
。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
,三也
。輕齋不便,民難去其鄉(xiāng)
,四也
。官吏贓私難覆,五也
。盜賊胠篋,負重易跡
,六也
。錢鈔路通
,七也。然須重為之禁
,盜礦者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后可

財計二

錢幣所以為利也
;唯無一時之利,而后有久遠之利
。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
,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
,此一時之利也
。使封域之內(nèi),常有千萬財用流轉(zhuǎn)無窮,此久遠之利也
。后之治天下者
,常顧此而失彼,所以阻壞其始議也

有明欲行錢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銅愛工,錢既惡薄
,私鑄繁興
;二曰折二折三,當五當十
,制度不常;三曰銅禁不嚴
,分造器皿
;四曰年號異文;此四害者
,昔之所同
;五曰行用金銀,貨不歸一
,六曰賞賚、賦稅
,上行于下
,下不行于上。昔之害錢者四
,今之害錢者六
。故今曰之錢
,不過資小小貿(mào)易
,公私之利源皆無賴焉;是行錢與不行等也
。誠廢金銀
,使貨物之衡盡歸于錢;京省各設專官鼓鑄
;有銅之山,官為開采
;民間之器皿
,寺觀之像設
,悉行燒毀入局;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
,每錢重一錢;制作精工
,樣式畫一,亦不必冠以年號
;除田土賦粟帛外
,凡鹽酒征榷,一切以錢為稅:如此而患不行
,吾不信也。
有明欲行鈔法而不能行者
,崇禎間
,桐城諸生蔣臣,言鈔法可行
,歲造[鈔]一二千萬貫
,一貫直一金
,歲可得金三千萬兩
。戶部侍郎王鱉永主其說,且言初年造五千萬貫
,可得五千萬兩
,所入既多,將金與土同價
。上特設內(nèi)寶鈔局,畫夜督造
,募商發(fā)賣
,無肯應者。大學士蔣德璟言
,以一金易一紙,愚者不為
。上以高皇帝之行鈔難之
。德璟曰:“高皇帝似亦神道設教,然賞賜折俸而已
,固不曾用之兵餉也
?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卑粹n起于唐之飛錢
,猶今民間之會票也
;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
,每造一界
,備本錢三十六萬緡,而又佐之以鹽酒等項
。蓋民間欲得鈔,則以錢入庫
;欲得錢
,則以鈔入庫;欲得鹽酒
,則以鈔入諸務
;故鈔之在手
,與見錢無異
。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則官之本錢
,當使與所造之鈔相準
,非界則增造無藝;一則每界造鈔若干
,下界收鈔若干,詐偽易辨
,非界則收造無數(shù)
。宋之稱提鈔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
,隨路設立官庫
,貿(mào)易金銀,平準鈔法
。有明寶鈔庫
,不過倒收舊鈔,凡稱提之法俱置不講
,何怪乎其終不行也!毅宗言利之臣,不詳其行壞 (鈔)之始末
,徒見尺楮張紙居然可當金銀
,但講造之之法
,不講行之之法。官無本錢
,民何以信!故其時言可行者,猶見彈而求炙也
。然誠使停積錢緡
,五年為界,斂舊鈔而焚之
;官民使用
,在關即以之抵商稅,在場即以之易鹽引
,亦何患其不行!且誠廢金銀
,則榖帛錢緡
,不便行遠,而囊括尺寸之鈔
,隨地可以變易
,在仕宦商賈又不得不行。德璟不言鈔與錢貨不可相離
,而言神道設教,非兵餉之用
;彼行之于宋
、元者,何不深考乎!
財計三

治天下者既輕其賦斂矣
,而民間之習俗未去
,蟲惑不除
,奢侈不革
,則民仍不可使富也。
何謂習俗
?吉兇之禮既亡
,則以其相沿者為禮?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橹痼跻玻b資也
,宴會也
;喪之含殮也
,設祭也,佛事也
,宴會也
,芻靈也
;富者以之相高
,貧者以之相勉矣。
何謂惑
?佛也
,巫也。佛一耳
,而有佛之宮室,佛之衣食
,佛之役使
,凡佛之資生器用無不備,佛遂中分其民之作業(yè)矣
;巫一耳
,而資于楮錢香燭以為巫
,資于烹宰以為巫
,資于歌吹婆娑以為巫,凡齋蘸祈賽之用無不備
,巫遂中分其民之資產(chǎn)矣

何謂奢侈?其甚者
,倡優(yōu)也,酒肆也
,機坊也
。倡優(yōu)之費,一夕而中人之產(chǎn)
;酒肆之費
,一頓而終年之食;機坊之費
,一衣而十夫之煖。
故治之以本
,使小民吉兇一循于禮
;投巫驅(qū)佛
,吾所謂學堂之教明而后可也。治之以末
,倡優(yōu)有禁,酒食有禁
,除布帛外皆有禁
。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
,有為佛而貨者
,有為巫而貨者,有為倡優(yōu)而貨者
,有為奇技淫巧而貨者,皆不切于民用
;一痛絕之
,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
。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
,妄議抑之
;夫工固圣王之所欲來
,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
,蓋皆本也。

胥吏

古之胥吏者一
,今之胥吏者二
。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書
,定期會者也;其奔走服役
,則以鄉(xiāng)戶充之
。自王安石改差役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為胥吏矣
。故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
,則復差役;欲除簿書期會吏胥之害
,則用士人

何謂復差役?宋時差役
,有衛(wèi)前
、散從、承符
、弓手
、手力
、耆長
、戶長、壯丁
、色目
;衛(wèi)前以主官物,今庫子解戶之類
;戶長以督賦稅,今坊里長
;耆長
、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
,今弓兵
、捕盜之類;承符
、手力、散從以供驅(qū)使
,今阜隸
、快手、承差之類
。凡今庫子
、解戶、坊里長皆為差役
,弓兵、捕盜
、阜隸
、快手、承差則雇役也。余意坊里長值年之后
,次年仍出一人以供雜役
。蓋吏胥之敢于為害者,其故有三:其一
,恃官司之力,鄉(xiāng)民不敢致難
;差役者
,則知我之今歲致難于彼者,不能保彼之來歲不致難于我也
。其二
,一為官府之人
,一為田野之人
,既非同類,自不相愿
;差役者
,則儕輩爾汝,無所畏忌
。其三
,久在官府,則根株窟穴牢不可破
;差役者
,伎倆生疏,不敢弄法
。是故坊里長同勾當于官府
,而鄉(xiāng)民之于坊里長不以為甚害者
,則差與雇之分也。治天下者亦視其勢
。勢可以為惡
,雖禁之而有所不止;勢不可以為惡
,其止之有不待禁也。差役者
,固勢之不可以為惡者也
。議者曰:自安石變法,終宋之世欲復之而不能
,豈非以人不安于差役與
?曰:差役之害
,唯有衙前,故安石以雇募救之
。今庫子,解戶且不能不仍于差役
,而其無害者顧反不可復乎
?宋人欲復差役,以募錢為害
;吾謂募錢之害小
,而胥吏之害大也。
何謂用士人
?六部院寺之吏,請以進士之觀政者為之
,次及任子
,次及國學之應仕者;滿調(diào)則出官州縣
,或歷部院屬官
,不能者落職?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たh之吏,各設六曹
,請以弟子員之當廩食者充之
;滿調(diào)則升之國學,或即補六部院寺之吏
,不能者終身不聽出仕
。郡之經(jīng)歷
、照磨、知事
,縣之丞
、簿、典史
,悉行汰去
。行省之法,一如郡縣。蓋吏胥之害天下
,不可枚舉,而大要有四:其一
,今之吏胥
,以徒隸為之,所謂皇皇求利者
;而當可以為利之處
,則亦何所不至,創(chuàng)為文綱以濟其私
。凡今所設施之科條,皆出于吏
,是以天下有吏之法
,無朝廷之法。其二
,天下之吏
,既為無賴子所據(jù),而佐貳又為吏之出身
,士人目為異途,羞與為伍
;承平之世
,士人眾多,出仕之途既狹
,遂使有才者老死丘壑
,非如孔孟之時,委吏
、乘田
、抱關
、擊柝之皆士人也
。其三
,各衙門之佐貳
,不自其長辟召,一一銓之吏部
,即其名姓且不能偏
,況其人之賢不肖乎!故銓部化為簽部,貽笑千古
。其四
,京師權要之吏,頂首皆數(shù)千金
,父傳之子
,兄傳之弟,其一人麗于法而后繼一人焉
,則其子若弟也
,不然
,則其傳衣缽者也
;是以今天下無封建之國,有封建之吏
。誠使吏胥皆用士人
,則一切反是,而害可除矣
。且今各衙門之首領官與郡縣之佐貳
,在漢則為曹掾之屬,其長皆得自辟
,即古之吏胥也
。其后選除出自吏部,其長復自設曹掾以為吏胥
;相沿至今
,曹掾之名既去
,而吏胥之實亦亡矣
。故今之吏胥,乃曹掾之重出者也
。吾之法
,亦使曹掾得其實,吏胥去其重而已

奄宦上

奄宦之禍
,歷漢、唐
、宋而相尋無已
,然未有若有明之為烈也。漢
、唐
、宋有干與朝政之奄宦,無奉行奄宦之朝政
。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
;而本章之批答
,先有口傳,后有票擬
;天下之財賦
,先內(nèi)庫而后太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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