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了解清朝養(yǎng)廉銀的事情
,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欣賞。
“養(yǎng)廉銀”,是清代借鑒“高薪養(yǎng)廉”的思想而獨創(chuàng)出的一種官員俸祿制度
,始于雍正二年(1724年)
。所謂“養(yǎng)廉銀”,顧名思義就是用來養(yǎng)出官員廉潔的銀子
,雍正曾言:“因官吏貪贓
,時有所聞,特設(shè)此名
,欲其顧名思義
,勉為廉吏也”,他推行這項制度的本意就是想籍由高薪
,讓官員不會因生活無以為繼的問題“被迫”去行貪污索賄之事
,從而養(yǎng)成潔身自好的習性,繼而達到國家吏治清明的目標
。
“養(yǎng)廉銀”的誕生
,并被雍正推行于全國,山西巡撫諾岷和布政使高成齡
,這二人是功不可沒的
。
廉銀是怎么出現(xiàn)的,該制度對清朝有哪些影響.png)
雍正元年(1723年),諾岷因在戶部政績斐然
,遂被即位不久的雍正皇帝提拔為山西巡撫
。一到任,諾岷遍查州縣
,就發(fā)現(xiàn)山西各州縣都出現(xiàn)了嚴重的虧空問題
,而后他雖對嚴重虧空的州縣長官采取了“疏劾奪官,離任勒追”的懲罰措施
,借此來遏制住山西虧空問題的繼續(xù)惡化
,但是山西虧空錢糧卻始終得不到有效的填補。
之后
,諾岷在查探山西各州縣虧空為何會如此嚴重時
,他發(fā)現(xiàn)各州縣之所以會出現(xiàn)程度不一的虧空問題,主要原因在于朝廷所給予地方官的俸祿實在是太微薄
,他這個山西巡撫年俸就只有130兩
,而最底層的知縣年俸更是僅有45兩,這點俸祿根本不足以支撐官員去贍養(yǎng)家人
,雇用管家
、奴婢等日常的生活開支,加之清制
,師爺
、衙役等皂役的薪資又皆需要地方長官自行支付,因此其就更是入不敷出
。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
,清廷卻還是依舊不斷的要求山西地方官“捐俸”
、“減俸”,以此來滿足其對外軍事行動的開支需求
,這就更是雪上加霜
。
由此在俸祿無以為繼的情況下,山西各州縣長官為了滿足其日常和公務(wù)所需
,他們只得去挪用公款
,而這自然也就造成了山西各州縣出現(xiàn)了大規(guī)模的虧空問題。
此后
,在得知山西為何會出現(xiàn)如此嚴重的虧空問題后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雍正二年(1724年)
,諾岷遂奏請雍正皇帝:“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
,以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馀分給各官養(yǎng)廉”
,為了解決山西的虧空
,及官員低俸祿的問題,諾岷將主意打到了“火耗銀”的身上
。
所謂“火耗銀”
,其源于明代。明萬歷年間
,張居正推行“萬歷新政”
,而在這場改革中,最為核心的內(nèi)容就是“一條鞭法”
,即簡化稅制
,將全國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稅合并為一條
,統(tǒng)一以銀兩的形式征收
,按畝折算繳納,由此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因此
,自萬歷之后,明朝的賦稅就普遍以銀兩的形式來征收
。但是
,因百姓在繳納賦稅之時,所繳納之銀兩多是零碎
、小塊的銀兩
,而當時
,朝廷為了方便稅銀的統(tǒng)計與儲存
,對稅銀的樣式、重量、造型等又多有嚴格的要求
,所以這就造成
,各州縣在收繳稅銀后,必須對其進行重鑄
,將其熔鑄成符合朝廷要求的稅銀
。
我們都知道,將白銀融化后再進行重鑄
,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是會出現(xiàn)損耗的
,如本來六克白銀,將其重鑄后
,其重量可能就會變成五克八分
。由此,對稅銀進行大規(guī)模的重鑄
,其必然就會出現(xiàn)本來百姓繳納的足額的稅銀出現(xiàn)缺額問題
,朝廷對于地方所要繳納的賦稅向來都是有定額的,一旦出現(xiàn)減少
,各州縣的地方長官是要負全責的
,他是要想辦法填補這個損失的。在當時
,地方長官填補稅銀缺額問題的方法
,就是讓百姓交錢來彌補所征稅銀在熔鑄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損耗,而其所交這部分多余的錢就是所謂的“火耗銀”
。
清朝建立后
,其制度基本延續(xù)明制,因此在賦稅的征收上也是以征銀為主
,如此“火耗銀”自然也被繼續(xù)延用
。當然,雍正之前
,因“火耗銀”并不是正稅
,乃是附加稅,因此
,它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
,除填補損耗外,若有盈余則由州縣長官自由分配
,朝廷不會進行干預
,直白的說,“火耗銀”不歸公
,它完全就是州縣長官私有的東西
。如此
,因朝廷并不直接對“火耗銀”的征收進行管理,所以對于它征收的數(shù)額
,朝廷也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基本上就是由地方官說了算。
按照正常情況
,重鑄碎銀的實際火耗僅為平均每兩一至二分
,即百分之一二。但是在征收的時候
,地方官往往會每兩征收二至三錢
,達到百分之二三十,有些地區(qū)甚至更高
,如西北地區(qū)
,其火耗征收甚至達到百分之五十,即每兩征收五錢
。而我們要知道
,清代的州縣,每年賦稅一般都有千兩
、萬兩
,如若是江浙地帶,更是達數(shù)十萬兩
。因此
,哪怕是按照最低每兩二至三錢去征收“火耗銀”,一個省所征收的“火耗銀”也是十分可觀的
,至少可有十數(shù)萬兩
。
清朝銀錠
由此,基于“火耗銀”能征收到非?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捎^的“稅銀”
,且又有著“不歸朝廷管理,完全由州縣長官自由分配”的特性
,所以它自然而然就被急需要用錢的諾岷給盯上了
。
此時,諾岷就奏請雍正
,請求將今年山西各州縣所征收之“火耗銀”全部上繳至司庫中
,由巡撫衙門進行統(tǒng)一分配,其一年所得之20萬兩用于填補山西歷年虧空
,剩余部分則全部當做俸祿發(fā)放給官員
,以作養(yǎng)廉所用。
此后
,諾岷的提議被雍正所認可
,雍正認為此舉甚好
,于國于民都沒有壞處,是“上不誤公
,下不累民,無偏少之弊
,無苛索橫征之擾
,實通權(quán)達變之善策”,既能填補地方虧空
,又能讓百姓沒有苛捐雜稅的困擾
。因此,不久
,雍正就降旨于諾岷
,允許他在實施。在得到雍正的同意后
,諾岷隨即將山西“火耗銀”的繳納數(shù)額統(tǒng)一定為每兩征收二錢
。而后,山西當年得“火耗銀”共43萬余兩
,除去填補虧空的20萬兩
,剩余23萬余兩,諾岷給予山西地方長官養(yǎng)廉11萬兩
,支付通省公費和州縣雜費9.2萬兩
,尚結(jié)余2.8萬兩,成效斐然
。
之后
,雍正在看到山西實施“火耗歸公”的成效居然如此斐然,居然在完成補空
、養(yǎng)廉
、公費等的使用后,還能結(jié)余數(shù)萬兩
,遂有意將其推行于全國
。但是,在雍正向朝中重臣表露出這種意圖時
,卻遭到了多數(shù)官員的抵制
,他們紛紛提交條奏,表示極力的反對
。這些官員認為“耗羨為州縣應(yīng)得之物
,上司不宜提解”,就是“火耗銀”為州縣官員應(yīng)得之物
,上司不應(yīng)該要求其上繳
。
而就在朝廷在僵持著要不要推行“火耗歸公”時
,一份由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所上之奏章卻打破了這個僵持局面。
在這份奏章中
,高成齡先是用現(xiàn)今官場上所盛行的種種惡習來反駁那些反對實施“火耗歸公”的官員:
耗羨者
,百姓之銀錢,即朝廷之財賦
,乃皇上體恤群臣
、通院、司
、道
、府而酌盈劑虛,以補其常俸之不足
,非專為州縣而設(shè)也
,今如條奏所云,竟以耗羨為州縣應(yīng)得之物
,上司不宜提解
,殊不知耗羨與節(jié)禮原屬相因,上司不提解耗羨
,屬官必呈送節(jié)禮
,自督司道府廳,量其權(quán)勢之重輕
,定其規(guī)禮之厚薄
,夫下既送節(jié)禮以媚上,則有所恃
,而生其挾制
,必至肆行而無忌,上既貪節(jié)禮以取下
,即有所聞
,而礙于情面亦將徇隱,而不言損名節(jié)
。敗官常脧民膏虧國帑
,實由于此。若禁止饋遺
,一概不許收受
,其不肖上司必將尋隙勒詐,別生事端
,恣其無厭之求
,即有淡薄自甘者,思欲屏絕饋遺,而上司衙門別無出息
,枵腹辦事
,反不如州縣各官,安享厚利
,誰能堪此
。
其認為“火耗銀”本就是百姓用來填補上繳給朝廷的稅銀的損耗的,所以本質(zhì)上它就是朝廷的財賦
。而朝廷之所以把“火耗銀”交由地方官自行分配
,只是因為皇帝體恤群臣,所以才允許院
、司、道
、府等衙門以盈補虧
,才默認地方官可以用其來補充其俸祿的不足,而并非是什么州縣官員應(yīng)得之物
。
因此
,如若上司不提取“火耗銀”,則屬官就必定就會送禮
,如若上司收下了這份禮物
,那他必然就會被屬官所挾制,此后對于屬觀的貪贓枉法
,礙于情面
,他們只會是徇私隱瞞,不予處理
。而一旦上司徇私枉法
,那屬官必定就會肆無忌憚的搜刮民脂民膏,虧空國家財政
。
清朝地方官畫像
而如若朝廷嚴令官員不得收禮
,那一些本就腐敗的上司定就會以各種理由去敲詐屬官,而這樣只會讓屬官變本加厲的去掠奪治下百姓
,從而去滿足那貪得無厭的上司
。而即使上司清廉,你說在微薄的俸祿下
,又被朝廷禁止收禮
,在沒有其他收入的情況下,試問
,他在看著屬官都在享受著奢侈的生活之時
,他又能堅持多久呢?
之后,高成齡就建議道:
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
,敢憑大吏分撥
,以公眾之耗羨為公眾之養(yǎng)廉
,天理人情之至,王法所不禁也
,況耗羨提解于上
,則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即可隨便支應(yīng)
,而不分派州縣
,上司既不分派,則州縣無由借端科索里甲
,是提解火耗亦可禁絕私派
,豈非因時制宜,安上全下之要務(wù)乎
,再閱條議
,謂提解火耗定限每兩若干,不得寓撫字于催科等語
,近如山西一省
,現(xiàn)將州縣火耗逐一詳查、逐一酌減
,較之昔日輕其大半
。
他認為“火耗銀”應(yīng)該上繳各省司庫,由各省督撫進行統(tǒng)一分配
,以公眾之火耗銀為公眾之養(yǎng)廉
,完全合乎情理,為王法所允許
。況且將各州縣的“火耗銀”統(tǒng)一收歸至各省司庫
,不但可方便各省的公務(wù)用度的支出,還可有效的禁絕各州縣“火耗銀”的隨意攤派
,因有火耗銀的存在
,各省一旦缺錢
,督撫就可直接調(diào)用“火耗銀” ,而無需再分攤到各州縣。由此
,若督撫不分派
,那州縣長官就沒有借口再向治下百姓索要
,而其"火耗銀"的征收也就只能按照各省所定的標準來
,如此也就能有效的降低百姓的負擔。
最后
,高成齡對“火耗歸公”給出了這樣的實施方案:
臣請皇上敕下直省督撫
,俱如山西巡撫諾岷所奏,將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銀兩約計數(shù)目先行奏明,俟年終之日
,將給發(fā)養(yǎng)廉若干
,支應(yīng)公費若干,留補虧空若干
,一一具折題銷
,則電照之下,誰能侵吞
,總之耗羨非州縣之已資
,應(yīng)聽分撥于大吏提解,乃安全之善策
,實非為厲于屬員
,臣因吏治民生起見,如果微言可采
,伏乞皇上睿鑒
,施行謹奏。
其建議“火耗歸公”應(yīng)該推行于全國
,而實施的方法就像山西巡撫諾岷所奏的那樣
,將全省一年所得的“火耗銀”的大概數(shù)目先奏明于皇帝
,而后各州縣所征收的“火耗銀”就統(tǒng)一上繳所屬省的司庫
,由各省督撫進行統(tǒng)一分配,或用于填補虧空
,或用于官員養(yǎng)廉
,或用于地方公費。而為防止有官員貪污“火耗銀”的情況
,年終時
,督撫需將發(fā)放廉銀若干,支付公費若干
,留補虧空若干等信息
,一一具體上折報銷,如若出現(xiàn)與年前所報數(shù)目嚴重不符的現(xiàn)象
,則督撫就要被嚴懲
。
如此,就在高成齡的勸說下
,雍正最終決定“期于必行”
,采納其建議和實施方案,于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下詔全國
,正式推行“火耗歸公”
。而隨著“火耗歸公”的推行,“養(yǎng)廉銀”制度自然也就隨之推行于全國。
“養(yǎng)廉銀”會被推行的原因
一
、解決官員低俸祿的問題
,從而遏制貪腐問題
對于官員俸祿的數(shù)額,清代延續(xù)明代
,實行的是“低俸祿”
,且其官員俸祿之低,較之明代更甚
。
據(jù)《清會典事例》載
,京外官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如下:
“正、從一品
,俸銀一百八十兩
,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
,俸銀一百五十五兩
,米一百五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
,米四十五斛;正
、從八品,俸銀四十兩
,米四十斛:正九品
,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
,從九品
,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清制
,京官的正俸由俸銀和俸米組成
,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銀,卻無俸米)
。
從以上記載
,可以看出,清代官員的俸祿普遍較低
,根本就不足以支撐官員日常開銷所用
。以正七品的知縣為例,其一年的俸銀平均下來每月僅有3兩多
,知縣可不是普通百姓
,普通百姓得銀3兩或許可支撐一月,乃至是數(shù)月
,但知縣可不行
,他不但要支付一家人的日常開支
,還要去支付師爺、衙役
、管家
、奴婢等等這些人的工資。試想
,用每月僅3兩的俸祿如何去支付這些繁重的人工費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尚有二十余日將忍饑不食乎”,事實上
,如若按照當時一般官員的日常開支來計算
,知縣一月的俸祿頂多只能支撐五六天。
清朝官員俸祿(清制
,京官的正俸由俸銀和俸米組成
,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銀,卻無俸米)
試想
,一月俸祿僅能支撐五六天
,那剩下的二十余天該怎么辦呢?難道要餓死?或者說是過苦日子嗎?顯然不可能。那如若官員們要維持他每月的日常開支
,或者是過著更奢侈的生活
,在俸祿不足以支撐的情況下,他們會怎么辦呢?多數(shù)情況下
,他們就會利用手中的權(quán)力去貪贓枉法
,去收受賄賂,從而來滿足自己的日常所需
。
當時
,為了能撈取供自己奢侈生活的財富
,他們是竭盡所能的去行貪污索賄之事
,“聞向日饋送巡撫節(jié)禮諸項,正數(shù)之外
,又有堂禮
、隨禮、綢緞禮
、契食禮
。其他贊營屬印、請托題調(diào)
、扣克規(guī)例
、濫準詞訟,盈千累萬”
,當時一地之巡撫每年所收到下屬所呈送的賄賂是數(shù)以萬計
,且名目甚多
,堂禮、隨禮
、綢緞禮
、契食禮等等,總之是竭盡所能的行貪污之事
。
試想
,如若天下有近乎一半都是貪贓枉法的官員,你說這天下會怎樣?必定會動蕩不堪
,民不聊生
,于國于民都是極為不利的。于國
,貪官污吏會致使國庫空虛
,國家統(tǒng)治根基不穩(wěn);于民,貪官污吏會致使百姓生活無以為繼
,甚至是家破人亡
。因此,對于清朝統(tǒng)治者而言
,只有遏制住“腐敗”這股風氣
,讓吏治變得清明,統(tǒng)治才能穩(wěn)固
,國庫才能充盈
。
那怎樣才能遏制住腐敗呢?顯然用嚴苛的刑罰來懲治貪官,從而震懾住天下官員
,讓天下官員不敢再貪
,這無疑是最佳的選擇。但是
,如果一味的只知道用嚴法來逼迫官員去廉潔
,卻不解決官員低俸的問題,這勢必會引起官員強烈的反彈
,他們雖不會辭官
,但也不會再為朝廷實心實意的辦事,畢竟官員連日常生活都維系不了
,他們還怎么去廉潔奉公呢?
因此
,對于清朝統(tǒng)治者而言,若想要名正言順的實施嚴苛的反腐措施
,其首要解決的就是官員的低俸祿問題
。那如何去解決呢?顯然直接增加官員的俸祿這是不可能的,畢竟至雍正時期
,清朝國庫已是接近枯竭
,連官員那微薄的俸祿都已經(jīng)快發(fā)不出了
,又如何再去增發(fā)官員的俸祿呢?由此,正是基于此
,“養(yǎng)廉銀”這種類似于我們現(xiàn)在年終獎的制度就隨之應(yīng)運而生
。
首先,“養(yǎng)廉銀””的發(fā)放
,是基于“火耗銀”的
,而不是基于國庫的,“火耗銀”本就不屬于朝廷
,所以它的支出影響不到朝廷的財政收入
。其次,“養(yǎng)廉銀”不是正俸
,而是獎金
,這就便于朝廷對其進行管理,發(fā)多少
,怎么發(fā)
,何時發(fā),何時不發(fā)
,完全就由朝廷說了算
,朝廷可以隨時更改,而不似正俸
,什么都是規(guī)定的死死的
,朝廷幾乎很難對其進行更改。因此
,以“養(yǎng)廉銀”的形式來解決官員低俸祿的問題
,這無疑是最佳的選擇。
清朝地方官的“養(yǎng)廉銀”數(shù)額
二
、改革“火耗銀”的需要
,減少官員對改革的抵觸心理
清代,因“火耗銀”并非是正稅
,而是附加稅
,所以朝廷并未規(guī)定它的征收數(shù)額
,數(shù)額多少有地方官員自行決定
,也就是說他們認為應(yīng)該征收多少就能征收多少。由此
,這就不可避免的會發(fā)生
,地方官員為滿足自己奢侈無度的生活,去加重“火耗銀”的征收
,從而加重百姓的負擔
,直至百姓被逼的家破人亡
。
那地方官對治下百姓的“火耗銀”的征收到底有多繁重呢? 以雍正初年為例,據(jù)《清史稿》所載:“查秦省州縣火耗
,每兩有加二三錢者
,有加四五錢者”,僅陜西一帶
,其地方官征收“火耗銀”的數(shù)額少者二三錢
,多者四五錢,其比例最高達正稅的50%
,其火耗銀之繁重可想而知
。試想,百姓既要承擔本就已繁重的正稅
,又要承擔如此繁重的火耗銀
,他們怎受得了?一旦百姓受不了,其必然就會出現(xiàn)“官逼民反”的局面
,而如若任由這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清朝必定陷入滅亡的邊緣。
雍正即位后
,他深知如若再不限制地方官對于“火耗銀”的濫征濫派行為
,則國本必不穩(wěn)。由此
,雍正元年元旦
,雍正即在昭諭地方官員的文告中說道:“如今錢糧火耗,逐漸增加
,民脂民膏
,胺削何堪”,此時雍正顯然已經(jīng)開始有了開始改革“火耗銀”的意圖
。
然而
,改革“火耗銀”,將其歸公于朝廷
,這絕非易事
,畢竟自明萬歷以來,其百年間
,“火耗銀”皆為州縣長官所私有
,從未被朝廷所有。況且
,當時“火耗銀”又是朝廷默認的給予官員的一種俸祿上的補充
,康熙就曾說:“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yīng)差使
。故于正項之外略加些微
,以助常俸所不足
,原是私事”。因此
,雍正驟然間若實施“火耗歸公”
,則朝堂局勢必定不穩(wěn),地方更會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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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再不改革
,天下又必定會大亂,如此雍正可謂是兩為其難
。
恰好
,就在雍正為難之時,山西巡撫諾岷和布政使高成齡所建議實施的“養(yǎng)廉銀”制度
,卻給了雍正一個可以改革火耗的機會
。“養(yǎng)廉銀”的出現(xiàn)
,讓官員在被切斷對于“火耗銀”的私有之后
,可以繼續(xù)獲得不菲的收入,督撫至少可獲銀1.5萬兩
,而州縣長官至多也可獲2000兩
,有了這筆費用,雖不能滿足他們奢侈的生活
,但卻可保他們生活無憂矣
。由此,在官員有了生活的保障后
,雍正“火耗歸公”的推行雖然依舊會遭受到官員的阻攔
,但阻力卻是少上許多。
清代部分職位品級所得“養(yǎng)廉銀”之數(shù)額
“養(yǎng)廉銀”的覆蓋范圍
,及發(fā)放數(shù)額
初
,雍正所推行的“養(yǎng)廉銀”制度,其只針對督撫以下的地方主官
,也就是上至總督
,下至知縣(不包括縣丞、同知
、通判等佐貳雜職)
,卻不針對京官。但是
,在實行不久
,因京官未被納入到“養(yǎng)廉銀”的發(fā)放范圍中,所以致使京官與地方官的俸祿開始出現(xiàn)嚴重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