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萬歷年間,土地兼并嚴重。大量的農(nóng)民成為流民,這直接導致了按照人頭來收稅的政府,財政枯竭。為了給病入膏肓的大明續(xù)命一波,當時擔任內(nèi)閣首輔的張居正,開出了藥方,開始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規(guī)定,農(nóng)民可以上交銀兩抵作徭役,然后由政府出錢雇人應役。所有的雜稅折合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與田賦相合并,按地收稅。所有的田賦、雜稅和攤?cè)氲囊坫y共同合并為新的田賦,一律以銀兩的方式進行征收,不再接受實物交稅。新法的實施很快就有了效果,短短幾年間,國庫就存銀400萬兩,一舉扭轉(zhuǎn)了正德之后,國庫吃緊的窘境。
但可惜的是,張居正死后,人亡政息,原本充裕的國庫也因為沒有新的稅收來源再次枯竭。而張居正改革的失敗,徹底敲響了大明王朝的喪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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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編輯
一、背景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干,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jù)。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于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nóng)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wěn)定為條件。明中葉后,土地兼并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nóng)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xiàn)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fā),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zhuǎn)向田畝。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推行“一條鞭法”這一變革創(chuàng)造了條件。
二、內(nèi)容
(1)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jù)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tǒng)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于穩(wěn)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后,全部簡并為一體。將賦歸于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賦役統(tǒng)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wěn)定,農(nóng)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封建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征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后,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shù)地區(qū)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三、意義
一條鞭法是介于“兩稅法” 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后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它將力役部分攤?cè)胩镔x,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zhuǎn)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農(nóng)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賦稅折銀征收對貨幣地租的產(chǎn)生和部分農(nóng)產(chǎn)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xiāng)經(jīng)濟。
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tǒng)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志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征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zhuǎn)變。
但在另一方面,當時中國民間極度缺乏白銀流通的是銅錢,而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只有在交稅的時候才會將銅錢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借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xù)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黃宗羲為此抨擊過一條鞭法,他提出的辦法是民間直接以產(chǎn)出上交,這樣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雙重盤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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