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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有哪些冷知識,秦朝取名字也有趣事,

    人生百味 2023-07-19 02:12:54

    如果讓你舉出一個秦朝人的名字

    ,你或許會滔滔不絕
    ,但如果讓你說出一名秦朝百姓的名字
    ,你可能就會犯難了,“我哪知道秦朝的老百姓叫什么名字啊
    ,總不能叫‘去死’吧”。恭喜你
    ,猜對了
    !秦朝還真有名叫“去死”的人。不僅如此
    ,秦朝還有許多奇葩的人名,例如“惡夫”
    、“囚吾”
    、“豕”、“狐”等等
    ,但這些看似怪誕的人名背后卻反映了一個王朝的氣象

    一:秦簡中的人名

    那么秦人到底會取些什么樣的名字呢?我們先來看一些出現(xiàn)頻次較高的人名,如文

    、成、武
    、吉
    、安,這些人名被寄予了美好的愿景
    ,即使在現(xiàn)在也可以說是炙手可熱的取名備選。無論歷經(jīng)了多少年
    ,人們對美好事物的向往總是恒久不變的
    。但史書上記載的或是王侯將相,或是人中豪杰
    ,對于當(dāng)時占據(jù)社會絕大多數(shù)的中下層民眾卻鮮少提及,更不用說是青史留名了
    。這時候?qū)嵨锸妨系膬r值就凸顯了出來
    ,例如里耶秦簡是記錄郡縣之間往來公文
    ,基層機(jī)構(gòu)中多為下層小吏和有關(guān)平民
    ,于是這些人名便被記載了下來。秦朝以干支
    、行序
    、物品
    、動物等等來取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
    ,諸如此類的人名例如乙、長
    、甗、狗等等

    而一種特殊的類型則是取賤名,當(dāng)時民間普遍認(rèn)為小孩子容易受到外界侵害

    ,更易受到鬼怪邪祟的捉弄
    ,于是選擇給孩子取惡名或賤名以此引起鬼怪邪祟的厭惡
    ,沒有了鬼怪的侵害
    ,孩子便好養(yǎng)活了。即使在今天,有些地區(qū)依然崇信這種說法
    。于是也便有了類似咱們開頭所提到的“去死”、“惡夫”這一類的人名
    。這“去死”二字卻并非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含義
    ,這里的“去”當(dāng)遠(yuǎn)離的意思來講,“去死”就是希望孩子身體康健
    ,遠(yuǎn)離疾病與死亡。而類似“囚吾”
    、“犯”等人名則可見秦人內(nèi)心尚法的

    二:樸素與獨特相交的名字

    秦朝人取名都很簡單易識記,絕大部分是單字名

    ,取生活中常見之字,這一點可能與百姓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低下有關(guān)
    。人名中帶有先秦尚樸之遺風(fēng)
    ,簡潔而樸素,只單從當(dāng)時的一個遷陵縣的公文檔案里所提供的人名記載
    ,就可看出人名用字的重復(fù)率很高,說明人們?nèi)∶米值倪x擇并不多
    ,加之單字名的數(shù)量遠(yuǎn)遠(yuǎn)超過雙字名的數(shù)量
    ,也說明了秦人命名以簡的特點,這就會使命名用字的選擇范圍相對較窄也更加生活化

    就現(xiàn)今發(fā)掘出的秦簡來看,主要在兩類文書中是涉及到人名的

    ,一類是因公務(wù)往來的文書
    ,一類是審理案獄的文書。在這類秦簡中所見的人名稱謂并不僅僅包含一個名字
    ,雖然沒有記載姓氏,但它卻是一個帶有身份性象征的特殊稱謂
    。因為人名之前通常會帶有身份性名詞的前綴
    ,人名的前綴簡單來說主要有官職、爵位
    、身份
    、地域等,也有幾種情況同時使用的
    ,如“官職+爵位+人名”、“地域+官職+人名”等
    。一般情況下
    ,若有官稱必先稱官職,若無官職而有爵位
    ,則稱爵位,若無爵位則稱身份
    ,平民也可僅稱“男子”或“女子”之類
    。大部分情況下人名都會以后綴的形式出現(xiàn),但也有先稱人名再稱身份的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這種突出身份特征的表述則更加強(qiáng)了秦朝行政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化和權(quán)威性

    。秦簡《封診式》是收錄典型案例作為后人效仿學(xué)習(xí)的一種范式
    ,對被收錄進(jìn)去的案例中的人名一律采取或隱名或化名的處理,如男子某
    、公士甲等。這是一種很有意思的現(xiàn)象
    ,我們今天為保護(hù)隱私的化名行為應(yīng)該也是由此而來
    。而這種情況顯然更加重視行政的系統(tǒng)化和規(guī)范性,但雖隱去了真實的人名卻仍然保留了身份特征
    ,這也就更能體現(xiàn)出這種身份等級象征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身份等級的標(biāo)示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當(dāng)時由于命名以樸的社會風(fēng)氣而造成的重名現(xiàn)象所帶來的身份辨識不明的情況

    更多>>(接下文評論)

    春秋戰(zhàn)國冷知識-秦國的商鞅變法

    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

    ,有其地”
    ,周幽王時
    ,為犬戎所敗
    。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
    ,賜受豐之地
    ,列為諸侯”
    。其民“好稼穡
    、務(wù)本業(yè)”,“號稱陸海
    ,為九州膏腴”
    。其地“迫近戎狄
    ,修習(xí)戰(zhàn)備
    ,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均見《漢書
    ;地理志下》)?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梢?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秦是一個受封 歷史 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nóng)戰(zhàn)之國
    。公元前341年,秦獻(xiàn)公死
    ,秦孝公即位
    。他憤于“諸侯卑秦,丑莫大焉”
    ,遂下令“有能出奇計強(qiáng)秦者,吾且尊官
    ,與之分土”(均見《史記?秦本記》)
    ,衛(wèi)鞅就在此時自衛(wèi)入秦。

    衛(wèi)鞅為衛(wèi)之諸庶孽公子
    ,名鞅,姓公孫
    ,亦稱公孫鞅
    ,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
    ,號稱商鞅
    。他“少好刑名之學(xué)”
    ,曾為魏相公孫座的家臣
    。入秦后
    ,為了說服秦孝公變法,商鞅駁斥了舊貴族代表甘龍
    、杜摯的“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謬論后
    ,提出了一個“變古”的 歷史 觀
    ,即“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
    ,此乃因“圣人茍可以強(qiáng)國,不法其故
    ;茍可以利民
    ,不循其禮”,因此可知
    ,“治世不一道
    ,便國不法古”(《史記?商君列傳》),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上的準(zhǔn)備


    第一次變法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為左庶長
    ,實行第一次變法
    ,主要內(nèi)容有:

    (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
    ,“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
    ,匿奸者與降敵者同罰”(《商君列傳》)
    。這就是在按五家為伍、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的基礎(chǔ)上建立一種相互告發(fā)和同罪連坐的制度
    ,告發(fā)“奸人”的可以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受賞,不告發(fā)的要被腰斬
    。如果一家藏“奸”
    ,與投降敵人一樣受處罰;其余九家
    ,倘不檢舉告發(fā),則要一起辦罪
    。這樣
    ,也就摧毀了“父為子隱
    ,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的“親親”宗法關(guān)系
    ,使宗法的父子關(guān)系轉(zhuǎn)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guān)系


    (二)重農(nóng)抑商,獎勵耕織
    ,規(guī)定“僇力本業(yè),耕織致粟帛多者
    ,復(fù)其身
    ;事未利及怠而貧者
    ,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
    。這里的“本業(yè)”,指男耕女織
    ;“未業(yè)”
    ,指商業(yè)和手工業(yè)
    ;“復(fù)其身”
    ,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
    ,就是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奴婢。還規(guī)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
    ,倍其賦”(《商君列傳》)
    ,拆散家長制的大家庭,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chǎn)
    ,使生產(chǎn)組織從家庭公社轉(zhuǎn)變?yōu)閭€體小生產(chǎn)
    ,發(fā)展私有制


    (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
    ,使之集中于公室,規(guī)定“有軍功者
    ,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
    ,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商君列傳》)
    ,以有“軍功”者
    ,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jù)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余之“血親復(fù)仇”的私斗


    (四)為了重建 社會 階級
    ,又規(guī)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
    ,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
    ,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列傳》)
    ,即貴族的依據(jù)是軍功,而不是“親親”
    。當(dāng)時的“爵”分為二十級,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級
    ,每家占有田宅奴隸的數(shù)字和服飾也按爵級而不同
    。這樣,宗族舊家如果沒有軍功
    ,過去的族籍便被廢除
    ,使得貴族的與生俱來的特權(quán)受到了嚴(yán)重的打擊


    (五)為了推行變法
    ,又?jǐn)嗳徊扇×恕办茉姇鞣睢保ā俄n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時
    ,又下令禁止私門請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
    ,主要是為了加強(qiáng)對人民的統(tǒng)治,發(fā)展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
    ,削弱貴族特權(quán)
    ,以行國君集權(quán)
    。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
    ,一時國都之內(nèi)“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shù)”(《史記?商君列傳》),當(dāng)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
    ,商鞅嚴(yán)懲太子的師傅以做眾,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公元前352年
    ,衛(wèi)鞅因功由大庶長升為大良造
    ,相當(dāng)于中原各國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
    ,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xù)
    ,著重于新制度的建設(shè)
    ,其政策有:

    (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nèi)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xí)
    ,加強(qiáng)封建統(tǒng)治
    。這種習(xí)俗改革
    ,可能就是商鞅所說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
    ,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史記?商君列傳》)
    。古代秦國公社內(nèi)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談到這種家庭公社內(nèi)部的家庭生活
    ,應(yīng)當(dāng)指出
    ,至少在俄國,大家都知道
    ,家長對于公社的年輕婦女
    ,特別是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為后房
    ;俄羅斯民歌對于這點有很好的描寫”
    。商鞅所謂“為男女之別”可能是改革了這種落后的風(fēng)俗


    (二)“平斗桶權(quán)衡丈尺”(《史記?商君列傳》)
    ,由中央統(tǒng)一度量衡,結(jié)束春秋以來“公量”
    、“私量”的不同
    ,便利了賦稅的征收和商業(yè)的經(jīng)營


    (三)“集?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ǘ迹┼l(xiāng)邑聚為縣,置令、丞
    ,凡三十一縣”(《史記?秦本記》作“四十一縣”
    ,此據(jù)《商君列傳》)
    ,廢封建
    ,行郡縣?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h制的普遍推行,是為了把全國兵政大權(quán)集中到朝廷
    ,建立中央集權(quán)的統(tǒng)一封建政治體制
    ,加強(qiáng)中央對地方的統(tǒng)治,進(jìn)一步剝奪奴隸主貴族的權(quán)利


    (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
    ,全面實行土地私有制
    。“開阡陌”的“開”
    ,當(dāng)是“破壞鏟削之意”(朱熹《開阡陌辯)
    ,蔡澤所說:商君“決裂阡陌
    ,教民耕戰(zhàn)”(《戰(zhàn)國策?秦策三》)
    ,便是其征?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摆淠啊笔且环N田界
    ,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
    ,也就是打破三代以來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新田界
    。具體些說,就是把原來的“百步為畝”的“阡陌”
    、“封疆”
    ,開拓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重新設(shè)置“阡陌”和“封疆”?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缎绿茣?突厥傳》云:“周制
    ,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
    ,商鞅佐秦
    ,以為地利不盡
    ,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
    ,官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積
    。這種做法
    ,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jīng)實行,商鞅佐秦
    ,改用二百四十步為畝,可能也是適應(yīng)當(dāng)時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需要


    在商鞅看來
    ,為“農(nóng)”就是為“戰(zhàn)”,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yīng)兵制
    ,即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dāng)時農(nóng)民平時家家為農(nóng)
    ,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于地
    ,則民盡力”
    ;戰(zhàn)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
    ,方土為里,出戰(zhàn)卒萬
    ,“名出于戰(zhàn)
    ,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
    ,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
    ,則勝敵
    。勝敵而草不荒,富強(qiáng)之功
    ,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
    。另外,在過去的一家受田百畝的情況下
    ,每戶的賦稅負(fù)擔(dān)頗不合理
    。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
    ,由于土地有限
    ,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卻需要負(fù)擔(dān)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
    。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從事工商業(yè),那么他們的收入既多
    ,又不需要額外納稅
    ,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
    。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
    ,每家的余夫數(shù)字也就大體相同
    ,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畝受田。這樣一來
    ,每家的人口數(shù)目相近
    ,受田面積相同
    ,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義務(wù)
    ,因而每家的負(fù)擔(dān)也就一樣了。所以《史記?商君列傳》中說:“開阡陌封疆
    ,而賦稅平”
    。《史記?蔡澤列傳》中又說:“決裂阡陌
    ,以靜生民之業(yè)”。

    這里應(yīng)當(dāng)指出的是:商鞅變法雖然以法律形式破壞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
    ,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但是由于秦國的 社會 發(fā)展進(jìn)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zhàn)國前期才出現(xiàn)了與“初稅畝”
    、“作爰田”等同樣性質(zhì)的“制轅田”,直到此時
    ,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內(nèi)部量變
    ,即由過去的“愛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變?yōu)椤白詯燮涮帯钡拈L期占有制
    。在這個過程中,商鞅則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
    ,大體上一直延續(xù)到戰(zhàn)國末期。1979年四川青川戰(zhàn)國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牘
    ,更有其證
    。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解釋“盜封徒
    ,贖耐”時說:“封
    ,即田千(阡)伯(陌)
    、頃半(畔)封也”
    ,便是其證。這里的“田阡陌”就是木牘所說的“百畝為頃”的“封”和“捋(埒)”


    (五)為了爭取中原
    ,圖謀向東發(fā)展勢力,“筑冀闕宮廷于咸陽
    ,秦自雍徙都之
    。”同時
    ,為要仿效中原各國都城的規(guī)模
    ,又“大筑冀闕,營如魯衛(wèi)矣”(《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
    ,從經(jīng)濟(jì)上和政治上進(jìn)一步剝奪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quán),強(qiáng)化了秦國的統(tǒng)治力量
    。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軍
    ,生擒魏將公子昂
    ,迫使魏國交還部分過去被掠奪的西河地。由于這個大功
    ,商鞅受封於
    、商(今陜西商縣東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變法的 歷史 意義

    商鞅在秦變法前后共二十一年
    ,“行之十年
    ,秦民大說,道不拾遺
    ,山無盜賊
    ,家給人足
    。民勇于公戰(zhàn),怯于私斗
    ,鄉(xiāng)邑大治”
    。但是,那些受到打擊
    、懲治的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卻是“商君相秦十年
    ,宗室貴戚多怨望者”
    ,“卒受惡名于秦,有以也夫
    !”公元前338年
    ,秦孝公死
    ,秦惠公即位
    ,公子虔等人告發(fā)商鞅“欲反”(均見《史記?商君列傳》),而被秦兵車裂于彤(陜西華縣西南)


    商鞅雖然被殺
    ,但是他的變法成果仍然沿續(xù)不變,終于使秦走上日益強(qiáng)大的道路
    。比如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基礎(chǔ)上修訂補(bǔ)充而成的;商鞅統(tǒng)一度量衡時定下的標(biāo)準(zhǔn)
    ,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還在沿用著
    。正如王充所說:“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yè)”(《論衡?書解》)
    ,即奠定了其后秦統(tǒng)一六國的基礎(chǔ)


    商鞅的變法產(chǎn)生了巨大的 歷史 作用
    ,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統(tǒng)治地位的政治思想
    。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書》中,不但言“法”
    ,而且也涉及到了“勢”和“數(shù)”的討論
    ,并且針對儒家思想產(chǎn)生了爭論
    ?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皠荨焙汀俄n非子?解老》云:“胥靡有免,死罪時活
    ,今不知足者之憂
    ,終身不解
    ,故曰‘禍莫大于不知足’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薄读础吩疲骸靶瘫I,非治所刑也
    ;治所刑也者
    ,是治胥靡也?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br>
    商鞅變法促進(jìn)了封建生產(chǎn)關(guān)系的發(fā)展,但沒有排斥和廢除奴隸制
    ,而把奴隸的剝削用來作為封建剝削的補(bǔ)充
    ,這是剝削階級本性所決定的。當(dāng)時除了有家奴的存在
    ,還有官奴制度
    ,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貧者
    ,舉以為收孥”的政策
    ,《史記?索隱》謂:“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
    ,沒為官奴婢”
    。秦律中屢次言及“隸臣”
    、“隸妾”
    ,其實也是官奴婢?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吨芏Y?秋官?司厲》職又說:“其奴
    ,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鄭司農(nóng)云:“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
    ,輸于罪隸、舂人
    、槁人之官也
    。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
    ,古之罪人也”
    。官奴還有一個來源,就是打仗時的不能死戰(zhàn)者
    ,如“不死者歸
    ,以為隸臣”(《秦律雜抄》)。從此我們可以看出
    ,由于各國變法的不徹底,因而在中國封建 社會 里
    ,奴隸制殘余一直殘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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