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負責審理普通案件及審批地方送審的案件,而大理寺負責審理重大案件,如涉及到高官顯貴甚至皇親國戚的案件更為重大的案件則需要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司會審。
鴻臚寺的職責主要有外交和祭祀
而禮部下設(shè)四個清吏司:1、儀制清吏司——管理學政和科舉考試;2、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兇禮事務(wù)(祭祀);3、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wù)(外交);4、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wù)(宴會)
其中,科舉和外交是禮部的主要職責。
可見,貌似禮部的部分職能和鴻臚寺是重疊的,但其實也是有分別的。
外交方面,外國來使的接待以及國書投遞等工作皆有禮部負責,鴻臚寺負責的是外國使臣朝見皇帝時的禮儀引導。
祭祀方面也差不多,禮部負責卜問吉兇及準備祭祀,鴻臚寺則負責祭祀過程中的禮儀。
說白了,禮部負責后勤,鴻臚寺負責司儀(主持人)。
明朝大理寺簡介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復詳議之。為加強大理寺的權(quán)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梢娒魈鎸@個執(zhí)法機關(guān)是很重視的,據(jù)《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為卿,并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于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后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wù)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jù)《夢余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為此事向宣宗上疏說:
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蹇義奏疏所提出的原則實際上是無法實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權(quán)竟落入“庸劣不稱者”之手。以至刑獄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黃綰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職司參駁,關(guān)系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為口實,至于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輒逞雄辯,往復數(shù)次,淹累囚眾,至不得已,將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
由于用人不當,庸劣當權(quán),不精律例,偏執(zhí)己見,因而拷掠成獄,“捶死獄中”,論罪不當,“重囚稱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獄,執(zhí)法不阿。如《明史·虞謙傳》記載仁宗時,虞謙為大理寺卿、呂升為少卿,能“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庇帧睹魇贰ゑR森傳》載,馬森為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廷稱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時也受到權(quán)臣的制約,不能公正治獄,《明史·王用汲傳》載,萬歷時,王用汲為大理少卿,遇法司議胡槚、龍宗武殺吳仕期案,定胡、龍二案犯謫戍。用汲認為量刑不公,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為奴,財產(chǎn)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從用汲之言,可是閣臣申時行等則認為仕期自斃,宜減等。這個依法本該判處死刑的案犯,就以謫戍從輕發(fā)落,可見在封建社會,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維護法律尊嚴的。
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會審。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執(zhí)法之權(quán)被奪,實際上只能核閱案卷而已。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沒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出了職權(quán)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明代三法司主要職責: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核天下刑名,維持司法公正,防止產(chǎn)生冤假錯。
在中國歷史上,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三法司之間的分工是,刑部職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職掌稽查糾察;大理寺職掌復核駁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經(jīng)大理寺的審核復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獄發(fā)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也從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敗。
擴展資料
歷史沿革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范圍相差甚大。
基本來說,隋唐時的刑部其職權(quán)范圍最小,基本只限于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嚴格來說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屬于“官”,而屬于“吏”)有行刑權(quán),但一般沒有處罰權(quán),處罰權(quán)基本屬于大理寺,而且對中高級的官員也基本歸屬于三省中的“門下省”監(jiān)管。
宋以后門下省基本無權(quán),故對官員的管轄處罰也基本歸屬于大理寺,刑部只是執(zhí)行機構(gòu)而已。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gòu),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審理和復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三法司
大理寺和刑部因時代的不同關(guān)系也就不同!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僅有“十惡”、“五刑”等制度,還設(shè)立了“八議”、“官當”等法律制度。同樣在司法機構(gòu)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的三權(quán)分立式的司法審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來廷尉轉(zhuǎn)化而來,在北齊時期曾用過“大理寺”的稱謂,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guān),掌管審理全國處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負責復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臺掌管監(jiān)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參與冤案大案的審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復核,御史臺主管監(jiān)察的司法審判制度。當然在三大司法機構(gòu)的上面還有皇帝,主宰一切行政、司法、立法的權(quán)力?!?
隋唐時期的地方司法機關(guān)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機關(guān)。例如在州(郡)一級中設(shè)立“曹參軍”受理刑事案件,“司戶參軍”受理民事案件。在縣中設(shè)有司法佐、史協(xié)助縣令處理刑、民案件。在縣以下的鄉(xiāng)、里、訪、村中設(shè)立的鄉(xiāng)官、里正、坊正、村正對管轄內(nèi)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審判權(quán)?!?
宋朝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數(shù)沿用唐朝時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處。大理寺和刑部還是保持其職責不變,但是宋朝初期為了加強中央集權(quán),設(shè)立了審刑院,又稱為宮中審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審判復核機關(guān),同時也擁有的審判權(quán)和復核權(quán)。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權(quán)利。在宋神宗熙寧三年后,審刑院被撤銷,審判和復核的權(quán)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臺除了有唐朝時期的權(quán)利之外,還可以受理官員受賄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訴的案件。
另外宋朝還設(shè)立了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三個法定機關(guān),專門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訴的案件,以及上訴的冤案。
地方司法機構(gòu)仍然保持不變?!?
元朝
元朝是少數(shù)民族統(tǒng)治時期,在司法機構(gòu)的設(shè)置上較混亂,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刪減。中央司法機構(gòu)設(shè)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大宗正府是類似于大理寺的中央審判機關(guān),刑部的復核職能不變,但同時又賦予部分審判職能。宣政院主要管理僧侶的案件。御史臺的職能也不變?!?
地方有省、路、府、州、縣各級衙門,作為地方司法機構(gòu)。
明朝
明朝將元朝廢除的大理寺重新設(shè)置起來,但是其職責改為法律復核機關(guān)。刑部作為中央審判機關(guān)。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須由大理寺復核,可見刑部與大理寺的職能,正好與唐宋時期的相反。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其職責不變,仍是監(jiān)察百官,參與審理大案,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機構(gòu)有省、府、縣三級,主管所轄案件?!?
清朝
司法機構(gòu)維持明朝的三個司法機構(gòu)的設(shè)置,職責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審判權(quán)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機關(guān)中,以刑部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約。清朝時另設(shè)專門司法機關(guān)理藩院,處理少數(shù)民族事務(wù)。對于皇族內(nèi)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內(nèi)務(wù)府中的慎刑司處理?!?
地方司法機構(gòu)設(shè)有省、府、縣三級司法機構(gòu)?!?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見在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gòu),是中央專設(shè)司法機構(gòu),地方則是司法與行政合一的體制。因而從總體上可以說是司法與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專門設(shè)立了專職的司法機構(gòu),同樣也是從屬于行政,專職的司法機構(gòu)不可能獨立行使司法權(quán),因為司法官員的任免都由皇上決定,而皇上是一個集立法、司法、行政權(quán)為一身的獨特的個體,這就決定了在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gòu)是不可能獨立的,同樣司法權(quán)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獨立的。
參考書目:
1、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葉孝信主編
2、中國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郭健等主編
3、中國古代刑與法,新華出版社,崔敏著
以下為相關(guān)資料
明清刑部和大理寺職能相互交換。刑部分管京師案件的審理和在外案件的復審。刑部設(shè)尚書為正二品,左右侍郎為正三品。初按業(yè)務(wù)劃分,分為總部、比部、都官、司門四部。后按地區(qū)劃分,改為十三清吏司。刑事審判是刑部最主要的職責。有初審、復審、會審。初審的案件主要有皇帝交辦的案件、在京民間訴訟訟、越訴案件。有時還受命往各地審理重大案件。京師的訴訟主要由刑部受理。刑部根據(jù)案件管轄對死刑案件及上訴案件實行復審。京師及十三布政使司的死刑案件均須由刑部復審。刑部受理的上訴案件來自通政司及登聞鼓,有時甚至是邀車駕所告的御狀。由各司官審理的案件,無論初審或復審,結(jié)案后均應(yīng)經(jīng)過本部長官,并送大理寺復核。未經(jīng)大理寺審允,不得執(zhí)行。刑部是最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guān),凡朝審、大審、熱審、寒審、京外會審以及臨時性會審皆參與。刑部還派員到各地會同監(jiān)察御史、地方司法官員執(zhí)行死刑。
大理寺
中國古代掌管審讞平反刑獄的官署。始設(shè)于北齊,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吳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稱帝后沿襲。其后設(shè)罷不時,名稱和編制等也不斷變更。永樂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設(shè)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設(shè)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專門審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詳明,務(wù)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它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凡未經(jīng)大理寺評允,諸司均不得具獄發(fā)遣。大理寺審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獄。弘治以后,只閱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初審以刑部、都察院為主,復審以大理寺為主。明代中葉以后,刑名之柄為宦官所奪,甚至大理寺大審時太監(jiān)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形同虛設(shè)。清沿明制,設(shè)大理寺,職掌與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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