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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漢律到唐律:古代法治的進步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佚名 2025-03-28 10:40:20

從漢律到唐律古代法治的進步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在浩瀚的歷史長河中,中華文明的律令體系猶如一顆璀璨的明珠

,不斷熠熠生輝
。自漢代起
,至唐代終,這一時期的律令演變不僅彰顯了古人智慧的積淀
,更體現(xiàn)了社會治理體系的日趨完善。今天
,就讓我們一同探尋這段跨越千年的法治之旅
,感受古代律令體系的獨特魅力

漢律

,作為古代律令體系的奠基之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漢代初年
,統(tǒng)治者汲取秦亡的教訓
,實行“輕徭薄賦”的政策
,律法上也相應體現(xiàn)出寬刑簡政的特點。漢律以《九章律》為基礎
,融合了儒家的道德觀念
,使得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隨著時間的推移
,漢律在實踐中不斷得到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tǒng)的法律體系
。然而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成不變
。隨著社會的變遷
,漢律也逐漸暴露出其局限性
。于是,在歷經數(shù)百年的積淀后
,唐律應運而生
,開啟了古代律令體系的新篇章

唐律,作為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精湛和完備令人嘆為觀止

。它以《永徽律》為核心
,歷經高宗、武后等多位皇帝的修訂
,最終形成了赫赫有名的《唐律疏議》
。唐律不僅繼承了前代法律的精華
,更在立法技術、法律原則等方面進行了大膽的創(chuàng)新
。例如
,唐律首次確立了“十惡不赦”的原則
,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同時
,唐律也注重保護百姓的合法權益
,對于民間糾紛采取了更為細致和人性化的處理方式

從漢律到唐律的演變過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律令體系在不斷地自我革新和完善

。這種演變不僅體現(xiàn)在法律條文的增減上
,更體現(xiàn)在法律精神的升華上
。漢律的寬刑簡政體現(xiàn)了統(tǒng)治者對于民生的關懷
,而唐律的精湛完備則彰顯了古人對于法治的崇高追求。

在這段漫長的法治之旅中,無數(shù)先賢為之付出了艱辛的努力

。他們或潛心修訂律法
,或致力于法律實踐
,共同推動了古代律令體系的發(fā)展。正是這些先賢的智慧和汗水
,鑄就了中華法治文明的輝煌篇章

當然

,我們也應該看到
,古代律令體系雖然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它畢竟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處。因此
,在繼承和弘揚古代法治文明的同時,我們更應該以批判性的眼光審視歷史
,取其精華
、去其糟粕,為現(xiàn)代法治建設提供有益的借鑒

回望歷史,從漢律到唐律的演變是一段波瀾壯闊的法治征程

。它見證了古代中國社會的變遷與發(fā)展
,也銘刻了中華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探索與追求。今天
,當我們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審視這段歷史時
,更應該以敬畏之心對待先輩的遺產
,以創(chuàng)新精神續(xù)寫法治的輝煌

閱讀下列材料并回答問題: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guī)范
,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
。中國具有

(1)不同:秦朝刑法嚴酷

。漢朝刑法寬簡
。反應:我國封建社會統(tǒng)治思想的日益成熟和司法的進步。
(2)新發(fā)展:量刑“重有重罪
,輕有輕罪”;增加經濟立法
;嚴懲貪污賄賂
。(因素:明清已處于中國封建社會的轉型期,各種制度呈現(xiàn)出成熟與僵化并存
;統(tǒng)治者以維護封建專制統(tǒng)治為己任;社會經濟空前發(fā)展
,商品經濟發(fā)展更為突出
;?
(3)法律是皇帝意志的體現(xiàn)
;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律嚴酷
;以令代法;主觀?性
、隨意性強

《法律簡史》心得體會

法制史學習心得范文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fā)展和完善

,都經歷了長期的不斷探索的過程
。回顧多年來法史研究走過的路程
,人們不難看到,影響法史開拓研究
、古為今用的癥結,多是與如何認識中國傳統(tǒng)法制
、法律文化及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有關
。因此
,正確對待傳統(tǒng)法律文化
,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史,是推動法律史學走向科學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傳統(tǒng)法制
如何看待中國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從理論上講,似乎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
,人們都認同對其應持批判、繼承的態(tài)度
,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然而
,時至今日
,人們在論及中國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優(yōu)良傳統(tǒng)時
,仍是泛泛而論、空洞無物
,而在說到其消極因素時卻生動具體,給人一種傳統(tǒng)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華”的感覺
,好像一部中國法律史除君主專制、刑罰殘酷
、控制和鎮(zhèn)壓人民之外
,沒有多少積極意義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狀況?除了對基本的法律資料了解和研究不夠外
,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為主的框架,還沒有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還沒有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

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
,在如何對待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問題上
,經歷了曲折的歷程。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
,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斗爭為綱”等左的思想影響
,傳統(tǒng)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于被肅清的對象
,受到全面的否定?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拔幕蟾锩敝校八娜藥汀睘榇埸h奪權
,批孔批儒
,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
,更談不到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有什么優(yōu)良傳統(tǒng)
。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后,隨著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
,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
,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于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tǒng)法文化
,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也應當看到
,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學的認識論和研究方法論仍有市場
。表現(xiàn)在脫離歷史實際
,把中國傳統(tǒng)法制視為現(xiàn)代法治的對立物
,割裂二者的傳承關系
,簡單地以現(xiàn)代法學理念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現(xiàn)代法學理念的地方
,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舊的“以論代史”研究方法的影響
,不是論從史出
,而是摘錄史籍中的只言片語去自己預設的
、批判傳統(tǒng)法制的觀點
。受這種非科學的思想方法論的影響,就很難對中國傳統(tǒng)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實事求是是治學的基本原則
,也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實事求是原則運用于法史研究
,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xiàn)中國法制史的面目
,探討它發(fā)展的內在規(guī)律性。而要做到這一點
,必須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歷史虛無主義
。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古代法制在推進中華文明進程中的作用
,認為中國傳統(tǒng)法制漆黑一團,都是落后的
、反科學和反民主的東西
,不值得研究。另一種是苛救古人
,無視古今法制的概念
、內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現(xiàn)代法治的理念套用
、描繪和拔高古代法制。這兩種傾向都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
,因而不能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制史,也無法區(qū)分古代法制的精華與糟粕,達不到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在這兩種傾向中
,前一種傾向是主要的,應特別注意予以克服

以實事求是的認識論研究中國法制史
,要求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的發(fā)展觀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
,正確評價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
,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評價中國傳統(tǒng)法制。中國古代法制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又是維護和推動當時社會文明的法律保障。盡管古代法制與現(xiàn)代法治在許多方面理念不同
,在今天看來也存在不少消極因素
,但它總體上是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和歷史進程相適應的
。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為發(fā)達
,并對周邊國家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
,應該說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其二
,要以科學的發(fā)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在中華文明發(fā)展史上,社會在進步
,法制也隨著不斷完善
,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既使當代中國的法制
,也與歷史上的法制在許多方面有著傳承關系
。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
,不能割斷歷史,更不能以今天的進步否定古人的貢獻
。而應當以科學的發(fā)展觀,對歷史上的法制產生的原因
、社會作用、功過是非作出客觀的評價
。其三
,要用辯證的而不是絕對的觀點去研究中國法制史
。對于中國古代法制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應以事實為依據
,進行科學的分析。有些在我們今天看來屬于消極的部分,在當時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應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
。古代法律注重禮教,維護等級制度
,致使法有等差,這是我們今天應該拋棄的
。但是,禮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則
,親屬相容隱不為罪的原則,仍有借鑒的價值
,不能因其屬于禮教范疇一概否定?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傊挥袑嵤虑笫堑胤治龊驮u價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學科的內容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正確地區(qū)分古代傳統(tǒng)法制的精華與糟粕,更好地發(fā)揚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
,服務于當代法制建設。
、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
。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
,其內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
。律典屬于刑事法律的范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
。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
,不僅名目繁多
,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
。如秦有律、命
、令
、制、詔
、程、式
、課等;漢有律
、令、科、品、比
;晉為律
、令、故事
;唐有律
、令
、格
、式
;宋于律令、格
、式之外,重視編敕
、又有斷例和指揮
;元有詔制
、條格
、斷例
;明、清兩代于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
。此外
,歷朝還頒布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規(guī)
。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
。以唐代為例
,“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
、指示的匯編
,“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了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
,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
,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
、經濟
、刑事
、民事
、軍事
、文化教育、對外關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
,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種形式的法律
,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
,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guī)。以明代為例
。除《大明律》
、《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
,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有數(shù)十種之多
,如《諸司職掌》
、《六部條例》
、《吏部條例》
、《憲綱事類》
、《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濟
、軍事
、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xiāng)里管理的單行法律
,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
、則例
、禁約
、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guī)。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
,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
。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
,應充分評估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
。如北魏拓跋氏創(chuàng)立的《北魏律》
,宗承漢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
。又如
,《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
。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guī)則
,也融進了大清律
、例。對于少數(shù)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
,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
,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
,都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fā)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tǒng)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
。然而
,無論是古代還是近
、現(xiàn)代社會,并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并不屬于階級斗爭范疇的各類社會矛盾
,有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矛盾
,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王朝
,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
。在社會矛盾之外
,還存在著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
、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
,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并不完全相同
,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
。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采取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
,對那些用于解決階級矛盾、鎮(zhèn)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
,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
。但對于那些用于行政
、經濟
、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系方面的法律
,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fā)揮著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
,南北朝時期的《梁令》
,隋朝的《開皇令》
、《大業(yè)令》
,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圣令》等
,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
,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
,屬于令典性質
,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
。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guī)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
。至于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
,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yè)、手工業(yè)
、商業(yè)
、對外貿易
、財政稅收
、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
,漢以后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
。唐代的兩稅法
、均田法
,明清的一條鞭法
,也都是為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
,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
。至于明清兩代頒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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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梢哉f,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
,這些法律共同發(fā)揮著維護統(tǒng)治集團的權益
、維護社會秩序
、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xié)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系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
。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qū)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
,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
、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tǒng)觀點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后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系和歷史作用時
,把兩者對立了起來
。如在對宋代的編敕
、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
,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后者采取貶低或否定態(tài)度
。事實上
,律典的刑事職能,并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
。律典頒行后,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wěn)定
,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fā)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的問題
,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xiàn)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xiàn)知的數(shù)百種條例來看
,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沖突的條例極其罕見
,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的基本線索和規(guī)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
,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
、社會生活的工具
,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于歷史的發(fā)展是曲折復雜的
,法律在其發(fā)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xiàn)出極其紛雜的現(xiàn)象
。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fā)展史
,從總體上說
,“因時變革,不斷發(fā)展
、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
。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tài)的
,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tài)的
。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wěn)定的時期
,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fā)展和完善
,并未處于停頓狀態(tài)。因此
,我們應當用發(fā)展的、動態(tài)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如何認識周禮對以后中國法制的影響?2.如何認識中華法系衰亡的深層原因?

我剛剛做完?~一起分享一下吧~~~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作業(yè)1一、1.禹刑 2.湯刑3.九刑4.殺5.醢6.兄終弟及7.媒氏8.神權法指導思想9.田里不鬻10.七出

、ADABDDCBAD
三、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9.ABC 10.ABCD
、名詞解釋1.質劑: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半。這種竹簡分為長短兩種
,長(券)叫質
,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等
;短(券)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異物品

2、六禮:西周結婚的程序
;包括納采
,問名
,納吉,納幣
,請期
,親迎
,后來封建社會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禮制度。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后
,男家備禮前去求婚。問名指男家請媒人額外內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備禮通知女家
,決定紡結婚姻
。納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
,又叫納市。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
,備禮告訴女家,求其同意
。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
。六禮始于奴隸社會
,對后世影響很大,是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相結合的體現(xiàn)
,并充滿濃厚的迷信色彩
。3.五聽: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
,始于西周
,對后世有較大影響
。《周禮?秋官
。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一曰辭聽
;二曰色聽
;三曰氣聽
;四曰耳聽
;五曰目聽
。”辭聽指聽當事人陳述
,理虧則語無倫次;色聽指觀察當事人表情
,理虧則面紅耳赤;氣聽指聽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
,理虧則氣喘;耳聽指觀察當事人的聽覺反應
,理虧則聽覺失靈;目聽指觀察當事人眼睛
,理虧則不敢正視?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拔迓牎北憩F(xiàn)出濃厚的形式主義特點,但就其注意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而言
,有一定借鑒意義

4.《法經》: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
、系統(tǒng)的封建法律。由戰(zhàn)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了《法經》
。 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法經》六篇
。它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斗ń洝妨?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分別是盜
、賊
、囚、捕
、雜、具
。李悝認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 ”
,所以把盜
、賊放在開頭部分,而把相當于刑法總則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從《法經》的內容
,可看出其階級本質:第一
,它的鋒芒主要是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的
;第二,維護君主專制制度
;第三
,維護封建等級制度?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傊斗ń洝肥切屡d地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xiàn)
,是封建地主階級鎮(zhèn)壓農民反抗的暴力工具。5.以古非今罪:秦朝設立的罪名,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xiàn)實的各項政策和制度
、案例分析
1.商紂爭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區(qū)別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處于極不平等的地位
。大多數(shù)妾是奴隸主貴族從女奴中強娶來的,還有的是通過“嬪嫁”來的
,即奴隸主貴族娶妻
,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隸社會私有制決定嫡長子繼承制,如果多妻就會造成王位混亂和爭斗財產
,影響奴隸階級專政的統(tǒng)治秩序。
(2)嫡長子繼承制的含義及意義
。答:嫡長子繼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
,至西周初期正式確立

嫡長子繼承制決定了奴隸社會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況下
,就會因爭奪財產和王位產生混亂
,乃至戰(zhàn)亂
。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
,就以避免在繼承問題上發(fā)生爭執(zhí)
,進而影響奴隸階級專政的統(tǒng)治秩序
。嫡長子繼承制有利于奴隸主階級統(tǒng)治秩序。
2.車裂商秧案(1)結合教材
,簡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內容答:商鞅在秦國進行兩次變法第一次變法(公元前359)
。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
。具體內容是:一是整頓戶籍
,設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
;二是獎勵告奸
;三是.獎勵農業(yè)生產;四是.獎勵軍功
。第二次變法(公元前350)。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
。具體內容是:一是.進一步強調分戶居?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欢?取消分封制
,普遍建立郡縣制
;三是.廢除井田制
,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四是.統(tǒng)一度量衡制度。商鞅變法意義
,在于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fā)展
,使得秦國國勢日強,在戰(zhàn)國“七雄”中躍居六國之首
,為后來秦始皇統(tǒng)一大業(yè)奠定了基礎

(2)請敘述刑
、法
、律的概念
。答:從詞源看,漢字“法”確有“平”
、“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義
。與“法”字有密切聯(lián)系的另一個字是“律”
。據(說文解字)的解釋
,“律
,均布也”
。可見
,“法”總是指一種判斷平、正
、直的標準
,而“律”則主要強調的是人人必須遵守的東西
。把“法”與“律”連用
,就是說“律”是一種包含有國家確認的判斷公
、正
、直的標準的“律”
。“法律”一詞在清末民初才被廣泛使用
,據說是受日本的影響。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作業(yè)2答案
、單項選擇題BCDACCDDBD
、多項選擇題1.A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BCD
7.BD 8.ABC 9.ABCD 10.BC
、名詞解釋1.親親得相首匿:允許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對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謀隱匿
。漢律規(guī)定,卑幼匿尊親長
,不負刑事責任
;尊親長首匿犯死罪的卑幼,雖應處刑
,但可以請求減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負刑事責任
。2.官當: 中國封建社會指官員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罰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侗蔽郝伞纷钕茸龃艘?guī)定
,隋律
、唐律相繼沿襲
。唐律規(guī)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濟私而犯的罪)徒二年
,“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
;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
、清律無此規(guī)定
。3.唐律疏議:《唐律疏義》就是《永徽律疏》
,它是我們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國封建法典的典范,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
。唐初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修成了一部《唐律》?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队阑章墒琛肥翘聘咦婷L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
,篇名依次為名例
、衛(wèi)禁
、職制、戶婚
、廄庫、擅興
、賊盜、斗訟
、詐偽
、雜
、捕亡
、斷獄等
,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队阑章伞芬员Wo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
,加強皇帝的權力
,統(tǒng)治和鎮(zhèn)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xiàn)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
,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4.宋刑統(tǒng):宋太祖建隆四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tǒng)》
,簡稱《宋刑統(tǒng)》
。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條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
,變化之處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間的敕
、令、格
、式中的刑事規(guī)范209條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
、502條,但在每篇下設有門
,合計213門
。5.秋審: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fā)展而來
。清朝將朝審發(fā)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
。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
。秋審開始執(zhí)行于順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撫將自己省內所有被判處斬和斬監(jiān)候(相當于現(xiàn)代的死緩)案件和布政使
、按察史會通復審
,分別提出四種處理意見: (1)情實。罪情屬實
,罪名恰當
,奏請執(zhí)行死刑
。(2)緩決
。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
,可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fā)煙瘴極邊充軍
,或再押監(jiān)候辦。(3)可矜
。案情屬實
,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
,可免死刑
,一般減為徒
、流。(4)留養(yǎng)承祀
。案情屬實、罪名恰當
,但有親老單丁情形
,合乎申請留養(yǎng)者
,按留養(yǎng)案奏請皇帝裁決

四、案例分析1.緹縈上書救父
。(1)奴隸制五刑答:奴隸制五刑:即黥(墨)
、劓、刖
、宮
、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刻辭后涂以墨
;劓刑是割鼻
;刖刑即斷足
;宮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閉的刑罰;大辟即死刑
。(2)分析漢文帝廢除肉刑的原因
。答:這次刑制改革
,經過文景兩位皇帝,時間長達20多年
,反映了一項制度的改革
,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后世多認為是出于“悲憐”緹縈
,體現(xiàn)文帝德政
,但本質在于社會和經濟的發(fā)展
。統(tǒng)治者既要懲罰犯罪者
,又能使其保存勞動能力,以利于其統(tǒng)治
。但是
,在中國法制史上意義重大。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和轉折點
。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經濟的發(fā)展
。(3)漢初的立法指導思想。答: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
,并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
。漢初
,由于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zhàn)爭
,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
,統(tǒng)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yǎng)
,恢復和發(fā)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
。這時
,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
,作為借鑒
。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
,提出“道莫大于無為”
。當時統(tǒng)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
。文景時期尤為顯著
。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
。結果
,出現(xiàn)了生產發(fā)展
、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4)秦漢的徒刑種類。答:秦朝的徒刑:A .城旦
、舂
。城旦
,適用于男犯
,即強制男犯白天修筑長城的一種徒刑
。 舂
,適用于女犯。秦朝根據生理條件
,對罪應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糧的勞役
。舂的刑期與城旦一樣。B.鬼薪
、白粲
。鬼薪
,適用于男犯
;白粲,適用于女犯
。鬼薪是指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
。白粲指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
,以供宗廟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為三年。C.司寇
、作如司寇。 司寇
,就是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qū)服勞役
,主要從事防御外寇入侵
,刑期為二年
。作如司寇,適用于女犯
,相當于司寇,是指強制女犯服相當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罰
,刑期也為二年
。D.罰作、復作
。“罰作
,適用于男犯
,指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qū)戍守,刑期為三個月到一年
。復作
,適用于女犯
。就是強制女犯到官府服勞役
。罰作和復作是徒刑中最輕的,刑期為三個月到一年
。漢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A .髡鉗城旦舂(5歲刑)
。B. 完為城旦舂(4歲刑)
。C. 鬼薪白粲(3歲刑)
。D. 司寇和作如司寇(2歲刑)。E.男罰作
、婦女復作(1歲刑-3個月)。F.“女徒顧山”
。(指是婦女犯罪判處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
,可以不親自服役
,每月花三百錢雇人代替

2.長孫無忌帶刀入宮案(1)“八議”的內容答:中國封建王朝規(guī)定的對八種人犯罪要上奏皇帝進行特別審議,以便對其減刑或免刑的一種制度?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鞍俗h”是由《周禮"秋官"桐寇》中“八辟”演變來的
,曹魏制定魏律時將“八辟”改為“八議”
,指示:“功臣之子
,法應人議”。“八議”從魏律開始正式載入律典
,成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謂“八議”
,即有議親(皇親國戚)
、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封建德行的所謂賢臣)
、議能(所謂大才能的大臣)、議功(對封建王朝有大功勛者)
、議貴(高官顯爵)
、議勤(對封建統(tǒng)治有特殊勤勞者)
、議賓(先朝君主的后代)
。這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
。這是封建等級制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
,并使之法典化。(2)“十惡”的內容答: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fā)展為“十惡”大罪
,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
,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加強對危害封建統(tǒng)治秩序行為的鎮(zhèn)壓;所謂“十惡”指謀反、謀大逆
、謀叛、惡逆
、不道、大不敬
、不孝
、不睦、不義
、內亂
。)(3)“八議” 與“十惡”的關系
。答:“八議”是指八類人犯罪
,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封建貴族的特權
,這是封建等級制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
,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惡”專條
,強調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質
。②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于八議的范圍
,也不得享受議
、請
、減的照顧。)“八議” 與“十惡”相輔相成
,共同為封建統(tǒng)治服務的。
3.胡藍之獄(1)明初時如何加強中央集權的答:一是確立重典治亂世的立法指導思想
。首先,重典治亂世
。具體體現(xiàn)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
。朱元璋認為
,國家的穩(wěn)定
,首先取決于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于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
,來達到更好的治民
、治國
,強化中央集權
。其次
,禮刑并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
,一味強調鎮(zhèn)壓
,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
,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并用
,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zhèn)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
,禮刑并用。再次
,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
,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二是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
。明朝統(tǒng)治者鑒于唐
、宋兩朝臣下結黨
、削弱皇權、分散統(tǒng)治力量的教訓
,在采取廢除丞相制度
,不準后宮與宦官干預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還專設“奸黨”條
,規(guī)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
,紊亂朝政者,皆斬
,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 “若犯罪,律該處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zhí)行法律
,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構成奸黨罪
,要受到嚴厲懲治:本人處死
,子為奴
,財產入官
。三是嚴酷鎮(zhèn)壓危害君主專制統(tǒng)治的反抗行為。明律對“謀反
、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處罰原則。如凡謀反及大逆者
,不僅本人要凌遲處死
,其被株連的親屬,包括祖父
、父
、子
、孫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
,及伯叔、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異同
,亦不論篤疾
、廢疾,凡年十六歲以上者
,一律處以死刑
,明律的株連范圍比唐律廣泛得多
。三是嚴厲懲治貪官污吏
。在《大明律》中規(guī)定:對于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
,從嚴懲處
,一貫以下杖七十
,八十貫則絞;對于監(jiān)守自盜
,不分首從,并贓論罪
,滿四十貫即處斬刑
;對于執(zhí)行監(jiān)察職務的所謂“風憲官”的御史
,若犯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兩等處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答:明朝處于我國封建社會的后期
,為了維持政治
、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tǒng)治更加強化
,并發(fā)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
,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
。一是重典治亂世
。具體體現(xiàn)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
。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wěn)定
,首先取決于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于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
。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
,來達到更好的治民
、治國,強化中央集權
。二是禮刑并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
,一味強調鎮(zhèn)壓
,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
,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并用
,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zhèn)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
,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
,禮刑并用。三是加強法制宣傳
。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
,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從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fā),嚴懲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誥》。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間親手制定的刑事特別法
,兼有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
,是朱元璋重典治亂世
,特別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張
、實踐和措施?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洞笳a》包括《御制大誥》
、《御制大誥續(xù)編》
、《御制大誥三編》
、《御制大誥武臣》4篇,共236條
。內容是懲治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匯編
。二是采取嚴厲措施嚴懲貪官污吏
。《大明律》規(guī)定:對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
,從嚴懲處,一貫以下杖七十
,八十貫則絞
;對于監(jiān)守自盜
, 不分首從,并贓論罪
,滿四十貫即處斬刑
;對于執(zhí)行監(jiān)察職務的"風憲官"御史
,若犯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兩等處刑
。明《大誥》也側重打擊貪官污吏,且刑罰殘酷
,如有“剝皮實草”等。(4)《大明律》嚴禁臣下結黨的法律規(guī)定
。答:明朝統(tǒng)治者鑒于唐
、宋兩朝臣下結黨
、削弱皇權
、分散統(tǒng)治力量的教訓,在采取廢除丞相制度
,不準后宮與宦官干預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
,《大明律》中還專設“奸黨”條
,規(guī)定:“若在朝官員
,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皆斬,妻子為奴
,財產入官”
。 “若犯罪
,律該處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zhí)行法律
,聽從上司主使
,出入人罪者”等都構成奸黨罪
,要受到嚴厲懲治:本人處死
,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作業(yè)3答案
1.清政府立憲舉措及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意義?答:清政府立憲舉措:自1840年鴉片戰(zhàn)爭至1901年
,清政府面臨列強蠶食中國的局面
,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國憲政
,以期仿效謀國家富強
,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
;二是抵御外侮
;三是兼有削藩統(tǒng)權
。實施預備立憲是清廷不得巳而為之的結果
。1906年,清政府設立考察政治館
,次年改建為憲政編查館
,作為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
,此后
,進行了一些預備立憲活動。一是設立咨議局和籌建資政院
。二是制定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并于1908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
。大綱的精義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
;君主獨攬統(tǒng)治權
;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的權利義務
。清末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以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為根本目的
,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憤,同時也讓立憲派大失所望
。三是《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是在武昌起義的沉重打擊下,清政府為了渡過危機而臨時炮制的"憲法”
。其采用責任內閣制
,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權
,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用君主立憲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統(tǒng)治地位
,對人民民主權利只字未提
,暴露了它的欺騙性和反動性。意義:認識晚清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的同時
,我們也要正確看待它的積極意義:一是加速了清朝的滅亡。預備立憲的措施加劇了中央與地方
、滿漢之間
、階級之間的矛盾
,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
,加速了它的覆滅。二是清政府在實行"預備立憲”過程中
,相應地對舊有政治體制進行改革
,它縮小了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調整和改造了君主專制制度
,直接沖擊了二千多年的專制政體,拉開了封建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的序幕
。三是預備立憲傳播了憲政知識,進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啟蒙
,培養(yǎng)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識分子
,為我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fā)展奠定了群眾基礎
。四是《欽定憲法大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憲政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
,客觀上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了不小的沖擊作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義的憲法有其值得肯定的價值
。五是《欽定憲法大綱》它雖然帶有濃厚的封建性,但畢竟同舊有的傳統(tǒng)封建法典不同
,它打破了傳統(tǒng)中華法系的傳統(tǒng)結構
,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于刑法
、民法等普通法之外
,全面、集中地規(guī)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六是《欽定憲法大綱》的結構比較完整。具備了名稱
、正文
、附錄
、實施日期

2.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是如何走向“諸法分立”的?答:中國的法制歷史源遠流長
,從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法經》
,到秦朝在《法經》的基礎上制定《秦律》
、漢朝《九章律》
,隋朝《開皇律》
、《大業(yè)律》,唐朝《永徽律疏》
,宋朝《宋刑統(tǒng)》
,明朝《大明律》
,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脈相承
,形成以中華法系,中華法系在結構上的一個基本特點
,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
;集刑事
、民事、行政
、訴訟等內容于一體,用刑罰方法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中
,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
,刑事法律規(guī)范異常發(fā)達
,民事法律規(guī)范則處于從屬地位,形成了“重刑輕民”的規(guī)范格局
。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隨著修律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規(guī)的出現(xiàn)
,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傳統(tǒng)格局開始被打破,延續(xù)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
。傳統(tǒng)的中華法系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法典的“諸法合體
,以刑為主”體例被西方式的由多個部門法共同組成的體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綱常倫理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一本于禮”
、“家族本位”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則的巨大沖擊
,形成中西法律文化匯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
,均參照了西方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結構模式,從而徹底改造了傳統(tǒng)中華法系的法律結構
。如在修律中產生了中國首部憲法性文件
,規(guī)定了中國法律史上從未有過的國會權力
、權利義務等概念和內容。從1902年到1911年
,通過大規(guī)模的立法活動
,初步形成了以公法與私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架構
,邁出了與世界法律接軌的第一步
,為我國最終融入傳統(tǒng)大陸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礎。
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王朝
,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
。但是
,中國法制“諸法分立”的進程沒有停止
。民國時期,中國法制“大陸法系化”的進一步發(fā)展
,基本形成了 “大陸法系化”的“六法全書”
。新中國的法律體系有兩大源頭:一是革命根據地法
,二是蘇聯(lián)法
。革命根據地法一方面受蘇聯(lián)法律的影響
,另一方面也受當時國統(tǒng)區(qū)法律的影響
。不過前者是公開的
,后者是潛在的
。蘇聯(lián)法的前身是作為大陸法系成員的俄國法;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則自清末以來一直以大陸法系為師
,內容上雖然不斷有變化,但形式
、風格、組織
、程序上自有難以逃脫的習性或胎記。因此
,新中國法的兩個源頭都是大陸法系的
,而大陸法系的一個特點就是“諸法分立”。
3.孫中山南京臨時政府在法制建設上的建樹
。答: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建樹頗多:
一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具有憲法性質的政府組織法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督M織大綱》,共4章21條
。其特點主要是:(1)受美國憲法影響,基本上采用總統(tǒng)制共和政體
;(2)中央國家機關權力分配實行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
;(3)采取一院制的議會政制體制
,參議院是國家立法機關
。其歷史意義在于
,作為政府組織法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
。它使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第一屆政府得以依法成立
,樹立起法治的良好開端。
二是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臨時約法》
?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杜R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
,也是當時國內資產階革命黨人、立憲派袁世凱為首的大地主買辦階級等各派政治勢力
,在列強暗中干預下
,相互斗爭妥協(xié)的產物
。制定《臨時約法》的目的在力圖用法律制約袁氏
,防范其專權,用以保衛(wèi)尊重的民國政體
。《臨時約法》共7章56條
。根據孫中山民權主義為理論基礎,吸收吸收西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
、“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憲法原則而制定
,集中反映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精神
。其主要內容:(1)《臨時約法》確認中華民國是民主共和國
。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國家的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和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
;(2)仿效歐美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防止個人獨裁
,徹底否定了君主集權專制政體;(3)具體規(guī)定了人民權利和義務和保有財產和營業(yè)的自由
。《臨時約法》的特點:(1)規(guī)定的政權形式和權利關系是為了防止袁世凱專權獨裁
;(2)規(guī)定了修改《臨時約法》的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了嚴格的修改修改憲法的程序
,只能由2/3以上的參議院議員或臨時大總統(tǒng)提出
,并經參議員4/5以上出席
,出席議員3/4同意后
,才能進行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杜R時約法》的歷史意義:(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廢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級特權制度,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
。首次將人民渴望的民主
、平等、自由賦予法律效益
,是中國歷史上的一項偉大創(chuàng)舉
。它確認了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
,使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喚起了民主意識
,為以后反對帝制復辟奠定了思想基礎。(2)它確立的民主法制原則
,在中國法制史上也是創(chuàng)舉,在維護民主權利
,一切依法辦事
,徹底否定了封建法統(tǒng)

三是頒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權廢除封建等級特權制度
。如解除“賤民”身分
,禁止買賣人口;提高女權
;取消官僚特權與革除官廳陋習。(2)發(fā)揚“國魂”革除封建陋習
。禁煙禁賭
;勸禁纏足
;發(fā)布《曉示人民一律剪辮文》。(3)整飭吏治任人唯賢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機關
。為貫徹三權分立
,實現(xiàn)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中央設“臨時中央裁判所”,后改稱“法院”
;地方審判機構稱作“審判廳”
,實行四級三審制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干涉
。(2)改革審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審判方式
,頒布《禁止刑訊文》
、《禁止體罰文》,廢除封建的刑訊體罰制度
。(3)采用律師制度
。為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草擬《律師法草案》
,實行律師辯護制度、公審制度
、陪審制度

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
,臨時政府法制具有鮮明的反封建的進步性
,給幾千年封建法制籠罩下的中國帶來了一線新的曙光
,民主共和
、主權在民、平等自由
、保障人權
、司法獨立
、法制原則等等開始深入人心
,體現(xiàn)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觀
,對提高人民民主覺悟,爭取人權,維護國家尊嚴
,具有很大啟蒙作用,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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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隨崇禎殉國的錦衣衛(wèi)
、文武百官的數(shù)量多不多
公元1644年,明朝崇禎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李自成率領新生的大順軍進入北京城,崇禎皇帝朱由檢不愿投降受辱
,在順軍攻入紫禁城之前
,前往煤山自縊殉國,唯一陪著他殉國的
,只有貼身太監(jiān)王承恩一人。至于文武百官和天子親軍錦衣衛(wèi)等
、文武百官的數(shù)量多不多.png" alt="李自成進北京時
,追隨崇禎殉國的錦衣衛(wèi)
、文武百官的數(shù)量多不多" onerror="nofind(this)" >
原創(chuàng)他沒參加過紅軍,也沒加入八路軍
,1955年被授予開國上將軍銜
導讀:1955年
,解放軍第一次實行軍銜制,當時一共有55人被授予上將軍銜
,是除10大元帥,10大將之外
,軍銜最高的將領。在這55位開國上將中
,有一人的資歷最為特殊 ,也沒加入八路軍,1955年被授予開國上將軍銜.png" alt="原創(chuàng)他沒參加過紅軍
,也沒加入八路軍
,1955年被授予開國上將軍銜" onerror="nofind(this)" >
助戈恩潛逃的美國男子在日本受審
,當庭表示后悔
6月29日
,據路透社報道,美國男子邁克爾·泰勒在東京一法庭上表示后悔幫助日產集團前董事長戈恩逃離日本
游覽青年點:知青下鄉(xiāng)
,歷史留下了誰的記憶
去遼西助農賣大棗
,住在鄉(xiāng)下的村子里
,清晨出來閑逛
,沿著一條小河往下走
,景色不錯,初升的太陽照著河水
,照著樹林,也照著一座院落
。我走進的院落竟然是一處“青年點”
,還有一個小展覽館。展覽是有關知青的
,是一段特殊記憶的日子 游覽青年點:知青下鄉(xiāng)<div   id=,歷史留下了誰的記憶" onerror="nofind(this)" >
同意3個條件就退兵 崇禎當初為啥寧死不應
,原來朱元璋早有警告
明朝最后一任皇帝朱由檢繼承大統(tǒng)那年是17歲,正是心中有番大作為的好年紀
,想必他胸中也有廣闊的天地,希望能靠自己的能力
,讓已有衰勢的大明重現(xiàn)當年盛況,他知道這條路難走
我國最尷尬的3個姓,第1個僅有17人
,第3個起名字難叫出口
眾所周知
,百家姓是中國孩童的啟蒙讀物
,對于教育有著卓越的貢獻
。百姓一詞既是表明中國姓氏之多
,也是對于天下蕓蕓眾生的統(tǒng)稱。時至今日
,中國的姓氏何止百姓之多
,實際上已逾5000之數(shù)。不僅如此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 ,第3個起名字難叫出口.png" alt="我國最尷尬的3個姓
,第1個僅有17人,第3個起名字難叫出口" onerror="nofind(this)" >
陳勝吳廣最先反秦
,但為何會迅速敗亡了 原因很簡單
不只是陳勝吳廣
為何魏忠賢剛被殺
,明王朝就垮了 因為魏忠賢不把手伸向此種人
,明王朝就垮了因為魏忠賢不把手伸向此種人.png" alt="為何魏忠賢剛被殺
,明王朝就垮了 因為魏忠賢不把手伸向此種人" onerror="nofind(this)" >
劉備為何要傍上中山靖王
,硬說是他的后人而不提劉邦 這點是關鍵
熟讀《三國演義》的朋友應該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