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達官貴人仍然實行多妾制
,而且受到法律的庇護。無論是《大清律》,還是《大清現(xiàn)行刑律》,都對“妻妾失序”和重婚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晚清的法律對違法者的處分明顯地輕。如《大清律》說:“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大清現(xiàn)行刑律》改為:“凡以妻為妾者,處十等罰”。對有妻又娶妻,即“重婚”,前者是“杖九十”,后者是“處九等罰”。晚清也無明律中關(guān)于普通百姓年40以上無子者方許娶妾的規(guī)定,所以妾制在當時民間的殷富之家也是流行的。晚清的妾制遭到了主張改良婚姻的資產(chǎn)階級維新派及繼之而起的資產(chǎn)階級革命派的抵制和反對?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北洋軍閥政府掌握全國政權(quán)后
1915年
,北洋政府法律編查會編成《中華民國民律親屬編草案》(未作為正式法典公布施行,由各級法院作為條例內(nèi)部援引),內(nèi)中有對“重婚者”可以判決離婚的規(guī)定。其實,對男子來說,既然可以納妾,自然就無所謂“重婚”,只是不允許“有妻更娶妻”,有形式上的二個妻子。所以國民黨政府對于妾制法律上雖已否定,實際卻允許其存在
這里舉一個楊森納妾的例子。楊森是國民黨三星上將
同歷代封建王朝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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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隨崇禎殉國的錦衣衛(wèi)
,1955年被授予開國上將軍銜.png" alt="原創(chuàng)他沒參加過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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