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又和大家見面了
,今天小編帶來了一篇關于清朝宗室的文章,希望你們喜歡。清入關后
這個時期的政治,經濟
一
、特殊的處置方式,“議親”清入關前
,宗室成員犯罪,皇帝每每減輕其刑法,惟與民人犯罪時之處段,仍少差異。在審理宗室成員的案件時與普通百姓的案件時在司法程序上基本一致。這種情況在清入關后,逐漸改變。順治九年(1652),禮科給事中劉余謨曾上奏建議
,宗室成員有犯罪行為的為顯示宗親集團的高貴身份,在針對宗親犯罪問題時
因此,清入關后對待宗室覺羅成員的犯罪問題
類似的規(guī)定有很多
清入關后,百廢待興
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宗室成員奉恩將軍伊沖額
由此例可知,清中期對待宗室成員的犯罪刑罰甚輕
二
清太祖、太宗時期的宗室律法初具規(guī)模,且不甚成熟
康雍乾時期《大清律例》
例如
這一系列法規(guī)的出臺
三、清宗室法律規(guī)范在非主要成員方面的漏洞
清入關前
天命十年(1625年),清太祖努爾哈赤的幾名額謝因玩忽職守被判處罰銀
由上可知
乾隆皇帝曾奉旨說
,如果額駙因自身行為不當而犯罪并被革職的,不僅要革去額馳本身的品級,還應當將其格格品級一并革去,免其俸祿。如果額馳在任職時被降職,其品級也隨之降等,格格亦隨額馳品級降等,如遇到最低品級,降無可降的情況,遂將額駙格格品級革去。反之亦然,如格格因犯罪被降品級,額馳也隨之降級,但額馳自身官職仍可保留。諸如此類的法律規(guī)范陸續(xù)制定本文地址:http://m.mcys1996.com/lishitanjiu/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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