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中國歷史上的刑罰一直都是用于懲罰罪犯的
死刑即剝奪生存權(quán)
梟首
,“梟謂斬其首而懸之也”,即殺頭示眾。如《漢書·高帝紀(jì)》:“梟故塞王欣頭于櫟陽市?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腰斬
,“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
棄市
,“市死曰棄市,市眾所聚,言與眾人共棄之也”。秦簡《法律答問》有兩處提到棄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dāng)棄市?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族 刑
族刑實(shí)際上是死刑的擴(kuò)大化,是把家屬的連帶責(zé)任強(qiáng)調(diào)到極端的一種最慘重的刑罰
。它的施刑對象一般為重大政治犯罪。關(guān)于族刑的范圍,見于史籍記載的有“七族”與“九族”等說法,但“夷三族”為法定常刑。漢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dāng)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漢代與“夷三族之令
,相并列的還有:“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chǎn)無少長皆棄市”。父母妻子同產(chǎn)皆棄市亦稱“族”、“族家”,其施刑對象為犯有非謀反的大逆無道罪的人,如晁錯、郭解、劉屈氂、李陵、楊惲等。宣帝以后,針對主犯家屬的死刑常為徙邊刑所代替。肉 刑
古代所說的肉刑是指對犯人切斷其肢體或割裂其肌膚之刑
。肉刑起源于原始社會后期的同態(tài)復(fù)仇法,夏商周成為法定的常刑黥
劓,即割鼻刑
。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刖
宮刑,亦稱腐刑
笞 刑
笞即用竹制成的板子榜掠犯人
在漢景帝以前
徒 刑
徒刑就是在罪犯論處后
城旦舂
鬼薪白粲。男為鬼薪
司寇
。《漢舊儀》:“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候
。秦簡《秦律雜抄》:“當(dāng)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漢代徒刑,二至四歲的統(tǒng)稱為耐罪
,意為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罪。據(jù)《后漢書·陳寵傳》載:“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說明漢代有關(guān)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籍 沒
籍沒又稱“收”
。《史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簡《法律答問》:“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漢律規(guī)定,罪人的妻子“沒為官奴婢黥面”遷刑和徙邊
遷刑
遷刑,漢代稱徙邊
。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減死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詔天下系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戌遷刑和徙邊都是流放到邊疆去
罰 金
罰金多半適用于對封建統(tǒng)治者危害不嚴(yán)重的雜犯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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