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guī)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即藥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注明的有效期年月
。識別藥品的有效期要根據(jù)制造商標識的形式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1.直接標明有效期:指該藥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
2.直接標明失效期:是指該藥在該年該月的第一天起即失效
。如標有“失效期:2001年6月”,表示該藥用到2001年6月1日失效。3.只標明有效期為幾年:種表示方法要根據(jù)批號推算
,如生產(chǎn)批號為20010913,有效期2年。則有效期應截止到2003年9月13日。進口藥品的有效期各國的標示方法均有不同
,日本藥品按“年—月—日”順序排列,如有效期為2001年9月28日,則表示為2001.9.28;美國藥品按月—日—年順序排列,如有效期限為2001年10月20日但也有少數(shù)進口藥品的生產(chǎn)日期、失效期無中文標示
還有,日本藥品包裝的批號常以昭和年表示
法文失效期寫法:date de p‘eremption 或單用pere‘mption;有效期 date de pre‘paration
隨著家庭用藥范圍的不斷擴大
這個一般式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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